2024年

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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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
通知债权人公告

2024-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9 证券简称:重庆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4-050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

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理由

2024年7月2日,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公司股份回购完成后3年期限即将届满,给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5,730,094股进行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完成后,股份总数将由446,338,271股减少至440,608,177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446,338,271元减少至440,608,177元。最终的股本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的数据为准。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二、需债权人知悉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日内,有权依据有效的债权相关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将视为有关债权人放弃要求本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其享有的对本公司的债权将由本公司按原债权文件约定继续履行。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的方式申报,申报时间为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45 日内。邮寄方式的申报时间以寄出邮戳为准。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1. 现场申报: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8号商社大厦20楼重庆百货财务管理部。

2. 邮寄申报:(请将身份证明文件、债权资料邮寄至以下地址,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8号商社大厦20楼重庆百货财务管理部

邮编:400010

收件人:闵雪丽

电话:023-63845501

特此公告。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0729 证券简称:重庆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4-049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8号16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文中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2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已由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崔俊蓉、彭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出席会议的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崔俊蓉、彭吉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