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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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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4-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通脉 公告编号:2024-052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具体案件诉讼阶段详见公告正文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诉讼的涉案金额:自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通国脉”)前次于2024年6月19日披露《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至本公告日,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累计未披露的诉讼金额(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等)合计人民币1,526.56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94%。现集中披露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基本情况

自公司前次于2024年6月19日披露《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未披露涉及诉讼案件50件,合计涉案金额1,526.56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94%,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附表:

公司诉讼基本情况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通脉 公告编号:2024-056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公司部分股东

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修订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通国脉”)股东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地优”)、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的于2021年10月29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已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到期,经各方协商并确认,决定不再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原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锦、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

2024年7月1日,公司接到通知,吉地优、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新《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王锦、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变更为王锦、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情况

2021年7月1日,公司股东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六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该《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6名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7月1日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暨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8)。

2021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及吉地优的通知,为进一步稳固和稳定公司的控制权,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原一致行动人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于2021年10月29日与吉地优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签订完毕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及王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7)。

近日,公司接到吉地优、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的通知,2021年10月29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已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到期,并出于个人原因表示不再共同续签,原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

在协议有效期内,原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原一致行动人各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新《一致行动协议书》的相关情况

为了继续保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2024年7月1日,吉地优、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锦、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合计持有公司1,612.066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2486%

三、新《一致行动协议》涉及股东的基本情况

1、吉地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吉地优股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锦女士持有吉地优50%的出资比例且为吉地优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系吉地优的实际控制人。

2、王世超的基本情况:

3、宋彦霖的基本情况

4、谢刚的基本情况

5、赵伟的基本情况

四、新《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本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吉林省长春市签署:

甲 方: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5MAA91P0H69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38号九都大厦2B

乙 方:王世超

身份证号码:22020419**********

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6399号

丙 方:宋彦霖

身份证号码:61272419**********

通信地址:新疆五家渠市******

丁 方:谢 刚

身份证号码:61272519**********

通信地址: 陕西省靖边县******

戊 方:赵 伟

身份证号码:61272419**********

通信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以下合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存续有效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代码为“603559”,股票简称为“*ST通脉”。

2、本协议各方均为公司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分别持有公司286.6264万股股份、744.83万股股份、323.79万股股份、104.66万股股份、152.16万股股份,各方合计持有公司1,612.0664万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2486%。

为保证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使公司实现平稳发展、持续盈利,经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经友好协商,就在公司决策中保持一致行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一致行动事项

(一)各方一致同意,就公司的相关需股东决议事项,在各方作为公司股东行使相应权利时,应做出完全一致的决策或表决意见。上述相关需决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需要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停止经营公司现有业务,或对公司业务的性质做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10、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在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时,应委托其他方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任何一方委托投票的,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方式形成的表决意见填写委托书及表决意见。

第二条 表决意见及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

(一)各方一致确认,各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进行表决时,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沟通;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各方应按甲方的意见进行表决。

(二)各方在收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之日起3日内,按照第二条(一)所述形成表决意见,甲方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表决意见通知其他各方,由各方自己或委托其他方出席会议并按上述表决意见投票。

第三条 陈述和保证

为保证本协议实施,各方陈述及保证如下:

(一)各方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具有完全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二)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构成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类似安排的违约;

(三)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的协议;

(四)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确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得为各方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

(五)本协议任一方均应依法依规履行作为公司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股东违规跟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如各方违约则根据各方的过错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二)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的陈述和保证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应赔偿因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且经其他方一致同意后,可取消或限制其依照本协议享有的全部权利、该方不再享有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第五条 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国法律。

(二)任何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事项,双方应当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未决期间,各方应继续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协议生效及有效期限

(一)本协议有效期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各方应就本协议有效期限的延长进行积极磋商。

(二)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将完全替代原就公司表决事宜已签署且已失效的一致行动协议,或本协议各方之间签署过的与公司表决权有关的任何协议。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个别或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效力或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三)本协议壹式拾份,各方各持壹份,其余公司留存。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新《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认定

新《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1,612.066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486%,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新《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锦、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根据新《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一致确认,各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进行表决时,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沟通;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各方应按吉地优的意见进行表决。

经过公司进一步核查,上述实际控制人之一谢刚配偶梁效方持有公司股票161.68万股,占总股本比例1.1282%。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锦、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持有公司股份1,612.0664万股,持股比例为11.2486%,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73.7464?万股,持股比例为12.3768%。?

六、股份锁定期

原实际控制人中的张显坤、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未来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新实际控制人吉地优、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未来18个月内不存在转让股份的计划。

七、所涉及后续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在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在收到相应文件之后尽快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

八、 备查文件

新《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4日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通脉

股票代码:603559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 38 号九都大厦 2B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张显坤

住所及通讯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王世超

住所及通讯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李春田

住所及通讯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孟奇

住所及通讯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张秋明

住所及通讯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张利岩

住所及通讯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 6399 号

权益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导致股份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释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地优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注:因吉地优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锦,其负责吉地优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吉地优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系吉地优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地优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其他自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所致。

为了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使公司具有平稳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原共同实际控制人吉地优、张显坤、王世超、李春田、孟奇、张秋明、张利岩于2021年10月29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已于第五届董事会届满到期。到期后,7名一致行动人均出于个人原因表示不再共同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其中吉地优、王世超为了继续保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2024年7月1日,吉地优、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锦、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合计持有公司1,612.066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248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原〈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公司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原《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解除。吉地优、王世超与其他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吉地优持有上市公司股票2,866,26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质押后,吉地优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2,292,0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79.96%,占公司总股本的1.60%,质押的股票均为场外质押,质押融资用途为他人融资提供担保。质权人为:海南润泰欣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质押起始日为:2023年1月16日,到期日为2025年1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利岩因与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股份被冻结,冻结数量为793,5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100%,占公司总股本的0.553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锦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公司办公地点,投资者也可以登录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锦

日期: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通脉

股票代码:603559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38号九都大厦2B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一:王世超

住所及通讯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二:宋彦霖

住所及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三:谢刚

住所及通讯地址:陕西省靖边县******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四:赵伟

住所及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6399号

权益变动性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签署日期:2024年7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及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王世超

2、宋彦霖

3、谢刚

4、赵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地优股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锦女士持有吉地优50%的出资比例且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系吉地优的实际控制人。

(二)吉地优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地优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王锦女士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深圳市新佁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惠达城贸易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有限合伙人。

根据《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的相关内容,王锦女士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回收。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吉地优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锦女士持有吉地优50%的出资比例且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系吉地优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地优控制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四人无控制的企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的简要说明

吉地优成立于2021年9月7日,除持有上市公司2.00%股份(即2,866,264股股份)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吉地优因未开展经营活动,因此,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王世超,于2023年12月20日,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决定处以50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地优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拥有的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均不存在拥有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进一步稳固和稳定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保障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上市公司股东王世超、宋彦霖、谢刚、赵伟于2024年7月1日与吉地优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新《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将变为11.2486%,该股权比例与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权比例基本一致,可以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因此,本次新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进一步保证上市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下转8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