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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安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4-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7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第四个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7月9日(含该日)至2024年8月5日(含该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自2024年8月6日(含该日)起至2025年8月6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的第五个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12个公历月后的月度对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含),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束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含)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第四个封闭期为自2023年7月8日(含该日)起至2024年7月8日(含该日),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7月9日(含该日)至2024年8月5日(含该日)为第四个开放期,期间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除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外,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如下: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申购费5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的直销地点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秦向东

电话:021-38969991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询。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