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4-034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9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23,921,32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81,529,194.3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明再远、明再富、尹显峰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1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1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已根据商务部《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该类股东,由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1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3376700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4-035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延期后的召开时间:2024年7月23日

一、原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7月9日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股东大会延期原因

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及资产收购的议案》,因交易对方WONG YIU KWAN(王耀昆)与鑫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公司”)存在未决仲裁案件,公司近日收悉香港高等法院向WONG YIU KWAN(王耀昆)发出的禁止令,禁止WONG YIU KWAN(王耀昆)转让共创投控20%已发行股份及其对应的资产且不得继续履行相关交易协议,除非香港高等法院的进一步命令改变或解除该禁止令,该禁止令将持续有效至2024年7月5日,且香港高等法院将于2024年7月5日就该禁止令的申请做进一步聆讯。据公司了解,WONG YIU KWAN(王耀昆)正在积极处理禁止令相关聆讯事宜。公司已在《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上述未决仲裁,考虑到相关争议限于共创投控20%已发行股份及其对应的资产,公司认为对实现本次共创投控控制权收购交易的商业目的没有影响。

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不受上述禁止令影响,股东合法有效行使表决权,公司决定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4年7月23日15时召开,原股权登记日不变,审议事项不变。此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截至目前,公司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佳鹰有限公司已持有香港上市公司CHINA ENERGY DEVELOPMENT HOLDINGS LIMITED(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控股”,股票代码:00228.HK)363,000万股股份,约占中能控股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9.84%,为中能控股的第一大股东,并已委派人员担任中能控股执行董事。

三、延期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延期后的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7月23日15点00分

2.延期后的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7月23日

至2024年7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公司2024年6月24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四、其他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

2、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

3、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61号

联系人:刘东

联系电话:0991-3376700

后续如有涉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