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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变动的公告

2024-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B股 公告编码:临2024-031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工作调整,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董事长陈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辞职后,陈军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陈军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辞职事项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完成补选董事等相关程序。

陈军先生在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期间,勤勉尽职、恪尽职守,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陈军先生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诚挚敬意和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B股 公告编码:临2024-032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7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方式进行,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到董事6名,其中独立董事何万篷先生、独立董事黄钟伟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表决,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孙中峰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孙中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推荐,选举董事孙中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何万篷先生、毛玲玲女士、卢醇先生组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其中孙中峰先生为主任委员,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推荐,选举董事孙中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何万篷先生(主任委员)、黄钟伟先生组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B股 公告编号:2024-030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总经理卢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3人,副董事长陈军先生、独立董事何万篷先生、独立董事黄钟伟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此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胡申先生,财务总监李炜勇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鞠宏钰、刘云飞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