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24-019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鉴于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2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合计53.15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将回购注销涉及381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55.10万股。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合计40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08.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具体情况: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2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合计53.15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将回购注销涉及381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55.10万股。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合计40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08.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0%。
因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6月2日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6元(含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89元/股调整为3.83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就本次回购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事宜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截至申报期间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2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合计53.15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将回购注销涉及381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55.10万股。公司对上述合计40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08.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0%。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406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08.25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360.45万股。预留授予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74.50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406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8.2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7月9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3. 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