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烽火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98 证券简称:烽火通信 公告编号:2024-018
转债代码:110062 转债简称:烽火转债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烽火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调整前转股价格:22.67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22.54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7月12日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烽火通信”)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发行了30,883,5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并于2019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烽火转债,债券代码:110062)。烽火转债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6月8日至2025年12月1日,初始转股价格为25.9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告编号:临 2019-068)。
一、本次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28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根据《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烽火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综上,烽火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规定,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本次派发现金股利后,转股价格P1=P0-D。此次调整前转股价P为22.67元/股,每股派息D为0.128元/股,因此计算出烽火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P0-D=22.67-0.128=22.54元/股(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7月12日(除息日)起生效。
“烽火转债”自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11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7月12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00498 证券简称:烽火通信 公告编号:2024-017
转债代码:110062 转债简称:烽火转债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8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85,491,81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1,742,951.94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行动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向其发放。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向其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8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24元;如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152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8元。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0.11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四路6号
联系部门: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27-87693885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