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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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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4-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3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未涉及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经裁定,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预计不会直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浙民申220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原股东应明哲因公司决议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4民初3062号),经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应明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应明哲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06民终898号),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申请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人应明哲与被申请人本公司、原审第三人董剑刚、雷德友、卢国华、李中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6民终898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立案审查,并传唤本公司进行听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2年5月30日《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2023年1月14日《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2023年3月17日《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以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3年6月29日《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2024年5月21日《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一)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上诉人):应明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董剑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雷德友(公司股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卢国华(公司股东,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原审第三人:李中(公司股东,现任公司董事)

(二)诉讼请求

再审请求:

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浙06民终898号、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60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裁定再审。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民申2203号),本次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应明哲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应明哲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经再审裁定,法院驳回申请人应明哲的再审申请,预计不会直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了结的小额诉讼2起,涉及总金额约为862.6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12%。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民申2203号)。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