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7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48 证券简称:浙江黎明 公告编号:2024-028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数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公司总股本为146,88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571,000股,即以146,309,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1,208,150.00元(含税)。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股派人民币0.35 元 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发生变化。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6,309,000×0.35)÷146,880,000≈0.3486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146,309,000×0÷146,880,000=0

因此,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486)÷(1+0)元/股=前收盘价格-0.3486。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自贸区黎明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佶恒投资有限公司、舟山市易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15元。(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日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80-2820008

特此公告。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