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分派引起的“美诺转债”
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4-075
转债代码:113618 转债简称:美诺转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分派引起的“美诺转债”
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调整“美诺转债”转股价格。
“美诺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25.86元/股
“美诺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25.84元/股
“美诺转债”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7月15日
“美诺转债”2024年7月5日停止转股,2024年7月15日起恢复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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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77 号)核准,2021年1月14日,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5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共发行52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2021年2月4日起,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转债简称“美诺转债”,转债代码“113618”。
“美诺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至2027年1月13日,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至2027年1月13日,初始转股价格为37.47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213,351,48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267,029.78元(含税)。如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实际权益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的《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根据《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在“美诺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美诺转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因此,“美诺转债”此次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一)转股价格调整规定和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在“美诺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美诺转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本次“美诺转债”的转股价格依据上述派送现金股利:P1=P0-D的调整公式进行调整,即此次调整前转股价格P0=25.86元/股, 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02元(含税),因此“美诺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当前的25.86元/股调整为25.84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三)停止、回复转股时间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7月15日起生效,“美诺转债”于2024年7月5日停止转股,2024年7月15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4-074
转债代码:113618 转债简称:美诺转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含税)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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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3,351,48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267,029.78元(含税)。如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实际权益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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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2元,派发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7916065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