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2024一045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大连友谊,股票代码:000679)于2024年7月8日、7月9日、7月1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通过电话问询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五)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的情形;
(二)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43),截至目前上述业绩预告不存在应修正的情况;
(三)《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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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2024一044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B3区35-4号公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名,代表股份14,235,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1,922,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2,312,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8%。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3,573,2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5.3505%;
反对661,8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4.64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3,573,2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5.3505%;
反对661,8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4.64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唐昆律师、于晓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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