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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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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90版)

2024-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0版)

2023年改性塑料粒子和改性塑料制品前5大供应商中的国内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2023年改性塑料粒子和改性塑料制品前5大供应商中的国外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2、液化石油气产品

(1)2023年液化石油气产品前5大客户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2023年液化石油气产品前5大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注:以上客户中,河南元易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兆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及浙江舟山睿泰石化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均为贸易商客户。上述客户系主动寻求与公司合作,经公司审核其资质条件符合要求,所购产品均在其经营范围内,并主要用于转手贸易并非自用,公司与上述相关客户的交易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公司不承担信用风险,因此公司与其开展合作。

(2)2023年液化石油气产品前5大供应商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2023年液化石油气产品前5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3、磷化工

(1)2023年磷化工前5大客户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注:天赐材料包括:九江天赐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天祺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池州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DE MONCHY包括:DE MONCHY DEUTSCHLAND GMBH、DE MONCHY INTERNATIONAL B.V.;

西卡集团包括:西卡(中国)有限公司、广州西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23年磷化工前5大客户中的国内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2023年磷化工前5大客户中的国外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2)2023年磷化工前5大供应商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2023年磷化工产品前5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4、贸易原材料

(1)2023年贸易原材料前5大客户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2023年贸易原材料前5大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2)2023年贸易原材料供应商

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结构中原材料占比达80%以上,主要包括PP、PE、PS、PC等大宗商品。公司通过大批量采购原材料以保障自用生产,并降低采购价格,进而保障公司生产的稳定供应以及生产成本在行业上具备竞争优势。在采购的原材料数量高于企业日常生产需要维持的库存量的情况下,公司没有盈利要求,可以视市场情况进行出售,以便能够在市场上尽快找到合适的采购商,缓解公司库存压力、减少资金占用。因此,公司贸易的原材料主要来自其他业务的供应商。

5、循环业务

(1)2023年循环业务前5大客户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2023年贸易原材料前5大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2)2023年循环业务前5大供应商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2023年循环业务前5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三)量化说明相关部门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对公司异辛烷业务产生的具体影响,公司提升相关业务经营效益拟采取的措施及可行性。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3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1号),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且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故下表仅列示2023年7-12月公司异辛烷销售收入及消费税缴纳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9号)规定,汽油1吨=1388升,而2023年6月30日后,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因此,公司异辛烷消费税额=6,803.30*1388*1.52/10000=1,435.33万元。

根据上表,公司2023年7-12月异辛烷销售毛利为768.99万元,缴纳消费税后,转为亏损666.34万元,相关消费税政策对公司异辛烷业务产生了较大不利影响。

此外,异辛烷的生产成本中,原材料与直接人工成本约占90%,剩余约10%制造费用主要由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折旧摊销、电费、蒸汽费、维修费等构成,其中固定成本主要为专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按占用面积分摊入异辛烷成本的无形资产的摊销等。公司为2023年5月收购海德化工,收购后至年末,公司异辛烷生产情况及生产成本中折旧摊销额情况如下:

注:此处未考虑需分摊至在产品、半成品等的折旧摊销额。

如上,收购海德化工后,公司生产的异辛烷的主要固定成本合计为29.42万元,占异辛烷生产成本比例仅为0.89%,影响较小,而制造费用中的其他主要构成则和产量存在一定关系,并可以通过减少生产来削减相关成本。

公司提升相关业务经营效益拟采取的措施及可行性:1、通过改进生产工艺生产具有更高品质的异辛烷产品(主要体现在纯度上),借此提升产品价格并销售给对品质有更高要求的客户;2、向异辛烷产业链下游扩展,通过新建“安徽海德提质扩链改建49万吨成品油项目”(该项目已于2024年5月10日获得马鞍山市发改委批准,项目正在实施中,可望2024年11月份建成并试生产)生产并销售成品油,将异辛烷的应税压力传导到汽油产品中,从而提升公司盈利空间。

(四)补充披露贸易原材料业务、循环业务的业务模式、收入确认政策、成本构成情况,并结合近3年多次出现调整营业收入的情况,说明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1、贸易原材料业务的业务模式、收入确认政策、成本构成情况

业务模式:主要通过与国内外行业领先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综合运用集中采购、远期合同采购、全球采购、长约采购等多种采购模式,保障子公司主要原材料的稳定、安全的供应,同时经营超额采购部分的对外贸易。

收入确认政策: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约定的交货方式将产品交付给客户,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成本构成:材料成本加运费、报关费等。

2、循环业务的业务模式、收入确认政策、成本构成情况

公司循环业务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资产租赁模式,一种是模架施工一体化工程服务模式。资产租赁模式是指公司通过向建筑总包企业或承租方出租模架获取收益,公司以重量、杆件数、租期为计价单位收取租金。模架施工一体化工程服务模式是指公司通过向建筑总承包方提供模架工程施工、模架施工方案设计、工程管理(含模架搭建、模架拆除)一体化架体交付创新服务,即模架施工一体化专业承包模式。

收入确认政策:①资产租赁: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在租赁期内平均结转确认收入;②模架施工一体化工程服务:按照公司与客户确认的工程计量单来确定履约进度,根据进度确认收入。

成本构成:主要是折旧费用。

3、多次出现调整收入的合理性

最近三年的调整虽同为对部分贸易收入由总额法调整至净额法,但调整的具体原因和事实依据并不相同,具体为:

2021年调整是公司未能单独与供应商和客户进行货物验收,立信会计师认为公司为代理人而非主要责任人;

2022年公司开始单独与客户和供应商对货物进行验收,管理层认为公司在此等交易中应当为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而对相关贸易采用了总额法核算。但会计师在审计后认为,公司在部分贸易业务中获得的商品法定所有权具有瞬时性、过渡性特征,公司仍是代理人而非主要责任人,将总额法变更为净额法。

2023年调整的原因一是外销收入跨期调整;二是业务部门上传资料不全导致部分应按净额法核算的订单未全部统计。

综上所述,2023年的调整主要系外销收入跨期调整和公司业务部门上传资料不全导致应按净额法核算的订单未全部统计,2022年调整的原因主要是公司管理层和会计师对贸易收入方法的主观判断和理解不同所致,与2021年调整原因有相似处,但调整的具体原因和事实依据并不相同,调整原因具有合理性。

4、内部控制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2022年调整与2021年调整虽同为对部分贸易收入由总额法调整至净额法,但调整的具体原因和事实依据并不相同,系公司会计人员对会计准则中营业收入按照总额法与净额法确认原则认知与专业审计机构存在差异,2023年调整的原因一是外销收入跨期调整,二是业务部门上传资料不全导致部分应按净额法核算的订单未全部统计,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批再对外报出,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了《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中兴华审字(2024)第410066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并可有效执行。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意见】

1、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执行了以下程序:

(1)取得并查阅公司组织结构图,向公司管理层询问了解母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在业务板块中的定位、内部交易情况,各业务、各级子公司之间的协同性;

(2)取得收入成本明细表及不同产品2023年前5大客户及供应商名称、基本情况、合作年限、交易内容、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交易金额及占比、期末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期后收付款情况、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资料并分析复核其准确性,了解与上年度排名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3)取得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复核消费税计算的准确性,分析对公司异辛烷业务产生的影响;

(4)向公司管理层询问了解贸易原材料业务、循环业务的业务模式、收入确认政策、成本构成情况,分析近3年调整营业收入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2、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公司各业务、各级子公司之间具有协同性。

(2)公司2023年前5大客户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023年前5大客户及供应商与上年度排名变化有其合理性。

(3)相关部门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降低了该产品利润率,公司因此减少了异辛烷的生产和销售。公司拟通过改进生产工艺生产具有更高品质的异辛烷产品以提升产品价格,以及向异辛烷产业链下游扩展来公司盈利空间。

(4)公司近3年调整营业收入各有原因,具有合理性,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持续督导机构已敦促公司进一步提高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治理水平。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公司组织结构图,向公司管理层询问了解母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在业务板块中的定位、内部交易情况,各业务、各级子公司之间的协同性;

(2)取得收入成本明细表及不同产品2023年前5大客户及供应商名称、基本情况、合作年限、交易内容、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交易金额及占比、期末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期后收付款情况、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资料并分析复核其准确性,了解与上年度排名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3)取得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复核消费税计算的准确性,分析对公司异辛烷业务产生的影响;

(4)向公司管理层询问了解贸易原材料业务、循环业务的业务模式、收入确认政策、成本构成情况,分析近3年调整营业收入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2、核查结论

(1)公司各业务、各级子公司之间具有协同性。

(2)公司2023年前5大客户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023年前5大客户及供应商与上年度排名变化有其合理性。

(3)相关部门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降低了该产品利润率,公司因此减少了异辛烷的生产和销售。公司拟通过改进生产工艺生产具有更高品质的异辛烷产品以提升产品价格,以及向异辛烷产业链下游扩展来公司盈利空间。

(4)公司近3年调整营业收入各有原因,具有合理性,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会计师已敦促公司进一步提高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治理水平。

三、关于产能和在建工程。年报显示:(1)报告期内,公司各主要项目产能均未满产,其中部分项目产能利用率不足50%;(2)龙华化工、芜湖聚石在现有产能未满产的情况下,拟继续扩大产能规模;(3)在建工程期末余额为4.9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4.48%,其中个别项目工程进度超过98%暂未转为固定资产。

请公司:(1)结合各主要项目下游需求、竞争状况、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产能消耗能力等,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目产能未满产的原因,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2)说明龙华化工、芜湖聚石新建产能的必要性,是否具备相应的产能消化能力;(3)结合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项目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进度、相关工程是否已完成竣工结算、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是否存在分批启用的情形等,说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一)结合各主要项目下游需求、竞争状况、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产能消耗能力等,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目产能未满产的原因,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2023年,公司各主要项目产能利用率、未满产的原因及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的情况具体如下:

(二)说明龙华化工、芜湖聚石新建产能的必要性,是否具备相应的产能消化能力。

1、龙华化工新建产能的必要性,是否具备相应的产能消化能力

五氧化二磷新建产能的必要性及产能消化能力:(1)原有16000吨产能项目为四条4000吨产线,已建成超过十年,相关设备设施较为陈旧,工艺也较老,需要进行更新升级。龙华化工计划扩建2万吨/年的生产线,先期建设了1万吨的生产线,该新建生产线运行后,旧产能8000吨会暂时停产或视市场情况更新升级。(2)池州聚石阻燃剂扩建项目预计在2024年内建设完成。建设完成后,该项目五氧化二磷需求量将达到1.2万吨;(3)公司五氧化二磷部分出口至欧美市场,需新建产能保证产品交付。

多聚磷酸新建产能的必要性及产能消化能力:随着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对化工产品特别是高端精细化工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龙华化工需要紧跟市场需求,通过新建产能来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该公司计划扩建10万吨产能,目前由于市场原因,先行扩建了5万吨生产线,后续根据市场需求规划建设剩下产线。

2、芜湖聚石新建产能的必要性,是否具备相应的产能消化能力

必要性:(1)单条生产线生产风险比较大,如果设备故障停机,产品交付有风险;(2)通过增加新生产线,有利于开发新客户,扩大销售额;(3)相关产品包括两种类型,可以做到专机专用。

产能消化能力:2023年下半年一号线已达成90%的产能,二号线已达成60%的产能,2023年下半年通过增加奇瑞与比亚迪项目进一步扩大了产销量;此外相关设备更新,带来了自动化升级、产品质量提升、产能提高以及制造过程费用降低,公司相关产品竞争优势明显提高,产能消化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结合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项目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进度、相关工程是否已完成竣工结算、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是否存在分批启用的情形等,说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及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主要判断依据为在建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在建项目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2)已经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其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3)后续建造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4)在建项目已经基本具备达成预定设计目标或合同要求、满足设定用途。

公司按照以上要求执行,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依据和方法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主要包括需要土建的房屋及建筑物、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主要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如下:

(1)工程部项目负责人及时向财务部提交在建工程原始单据,财务部会计人员审查相关项目的形象进度确认表、发票等原始单据的有效性并判断其为暂估入账或正式交付资产,符合转固条件的,财务部会计人员及时根据在建工程原始单据进行在建工程转固的会计处理,经主管会计、财务总监审核后入账;

(2)财务部定期对公司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进行盘点,实地查看相关资产状态及进度,确保工程实际进度与账面计提的工程进度匹配一致,确保已完工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工程项目转固的及时性。

2、项目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进度

根据实际投入占预算金额的比,计算项目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进度如下:

以上工程项目均未完成竣工结算、未达到可使用状态。2024年1月安庆聚信公司、设计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安庆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其余项目至今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也未办理验收和竣工结算。

以上在建项目存在分批启用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准确,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意见】

1、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执行了以下程序:

(1)向公司管理层询问了解主要项目下游需求、竞争状况、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产能消耗能力、各项目产能未满产的原因、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询问了解龙华化工、芜湖聚石新建产能的必要性,是否具备相应的产能消化能力;

(2)了解公司在建工程相关的会计政策;了解和测试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及执行有效性;

(3)获取公司在建工程台账、合同台账,复核在建工程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取得公司主要在建工程项目相关的记账凭证、项目建设合同、形象进度确认单等凭证,了解项目的预算金额、建设周期、进度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5)获取并复核会计师对年末在建工程的监盘表,验证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了解在建工程的实际状态,判断是否已投入使用或存在闲置等情况;

(6)获取并复核会计师对主要工程供应商函证的控制表。

2、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公司各项目产能未满产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2)公司主要项目不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龙华化工、芜湖聚石新建产能具备必要性,并具备相应的产能消化能力;

(3)公司在建工程是基于真实的工程背景而开展,期末在建工程全部处于在建状态,不存在未及时转固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向公司管理层询问了解主要项目下游需求、竞争状况、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产能消耗能力、各项目产能未满产的原因、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询问了解龙华化工、芜湖聚石新建产能的必要性,是否具备相应的产能消化能力;

(2)了解公司在建工程相关的会计政策;了解和测试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及执行有效性;

(3)获取公司在建工程台账、合同台账,复核在建工程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取得公司主要在建工程项目相关的记账凭证、项目建设合同、形象进度确认单等凭证,了解项目的预算金额、建设周期、进度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5)对年末在建工程进行监盘,验证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了解在建工程的实际状态,判断是否已投入使用或存在闲置等情况;

(6)对主要工程供应商进行函证。

2、核查结论

(1)公司各项目产能未满产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2)公司主要项目不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龙华化工、芜湖聚石新建产能具备必要性,并具备相应的产能消化能力;

(3)公司在建工程是基于真实的工程背景而开展,期末在建工程全部处于在建状态,不存在未及时转固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境外业务。根据年报及前期信息披露:(1)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包括境内主体的外销收入和境外主体的外销收入;(2)2023年,公司境外销售收入118,160.74万元,同比下滑17%,境内收入同比增长1%;(3)公司境外业务毛利率为21.44%,境内业务毛利率为9.8%。

请公司补充披露:(1)按照境内主体和境外主体,分别披露外销收入、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变动情况;(2)境外销售收入下滑幅度高于境内的原因;(3)境外业务毛利率高于境内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4)外销收入与海关数据、出口退税金额的匹配情况;(5)评估境外主体在政治环境、社会文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并视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公司回复】

(一)按照境内主体和境外主体,分别披露外销收入、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变动情况。

2023年度,公司境内外主体的外销收入、成本、毛利率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境外销售收入下滑幅度高于境内的原因。

公司境外收入和境内收入业务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2023年境内收入同比下降0.03%,主要系境内收入虽然细分产品收入有所波动,但因为有增有减,因此整体变动不大。其中磷化工业务、特别是改性塑料制品中的透气膜和防护服业务,因受市场环境变化下游需求下降影响导致收入下降较多,但是改性塑料粒子中的汽车类塑料粒子、家电类塑料粒子收入因下游新能源汽车、家电类市场的发展和消费刺激政策等原因而有所增长,以及因2023年海德化工完成重整,公司完成对海德化工的收购后,液化石油气产能利用率提升,收入也出现较大增长,故虽然改性塑料制品境内收入减少,但因为改性塑料粒子中的汽车类和家电类塑料粒子、液化石油气业务的增长,综合导致内销收入变动幅度不大。

而2023年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同比下滑16.51%,主要是由磷化工、改性塑料粒子收入的下降造成的,贸易原材料收入虽然下降幅度较大,但是因其收入绝对值和占比较少,故对总体外销收入变化的影响较小,以下主要分析2023年磷化工、改性塑料粒子外销收入变化对整体外销收入下滑的影响。

(1)磷化工

单位:万元

公司磷化工产品包括阻燃剂和磷化学,其中磷化学产品包括五氧化二磷和多聚磷酸,同时阻燃剂的原材料之一为五氧化二磷,因此阻燃剂和磷化学产品属于产业链上下游的关系。受国外市场环境变化、海外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影响,导致公司2023年阻燃剂和磷化学销量皆出现下降,同时又受2023年上游原材料黄磷价格下降影响,致使阻燃剂和磷化学的终端销售价格也有所下降,综合导致公司2023年磷化工产品外销收入下降49.85%。

(2)改性塑料粒子

单位:万元

改性塑料粒子为公司的传统业务,也是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改性塑料粒子主要包括灯饰类、家电类、汽车类、线缆类等各类型塑料粒子和热熔胶,其中灯饰类塑料粒子大部分销往境外,终端产品主要应用于圣诞灯,也是公司改性塑料粒子外销收入中占比最高的一类细分产品。

2023年改性塑料粒子外销收入下降45.08%,其中主要系灯饰类塑料粒子收入下滑所致,受境外终端市场需求萎缩和原材料价格下降影响,灯饰类塑料粒子销量与销售单价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导致2023年灯饰类塑料粒子外销收入下降50.70%,进而导致改性塑料粒子外销收入整体下降幅度较大。

(三)境外业务毛利率高于境内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1、业务结构不同系境外业务毛利率高于境内业务的重要原因之一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公司境内外业务结构不一致,国外业务以改性塑料粒子及改性塑料制品为主,占比达到92.83%;国内业务则以磷化工、改性塑料粒子、改性塑料制品、液化石油气产品业务为主,占比达到91.63%。改性塑料制品外销收入占比较高的同时毛利率也较高,而改性塑料粒子和磷化工虽然内销收入占比更高,但毛利率相比境外却偏低,故造成总体境外业务毛利率偏高。同时由于液化石油气产品只在境内进行销售,因其毛利率较低,只有5.38%,但液化石油气境内收入占比较高,达到了29.68%,进而拉低了境内销售毛利率。因此,境内外业务结构不一致是境外业务毛利率高于境内业务的重要原因之一。

2、改性塑料粒子、改性塑料制品细分类别在国内外销售的毛利率差异是境外业务毛利率高于境内业务的另一重要原因。

改性塑料粒子、改性塑料制品境内外销售毛利率对比如下:

(1)改性塑料粒子内外销分析

改性塑料粒子方面,外销与内销的细分产品有所不同。外销系以灯饰类塑料粒子为主,近两年平均销售占比达到70%以上,内销系以家电类、汽车类及线缆类塑料粒子为主,近两年平均销售占比达到90%以上。对于灯饰类塑料粒子来说,境外客户一般提前半年或一年下订单,境内客户则是每月下订单,2023年原材料价格下降的时候境外客户的价格已锁定,在境内外产品成本趋同的情况下,所以境外毛利率较境内要高。对于家电类、汽车类及线缆类塑料粒子,主要面向境内客户,国内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且下游应用产品和灯饰类塑料粒子也存在差异,毛利率相对较低,综上各项因素导致了改性塑料粒子外销毛利率要高于内销毛利率。

(2)改性塑料制品内外销分析

①卫生材料(透气膜)和卫生材料(防护服膜):透气膜和防护服膜主要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冠臻科技进行生产和销售,且主要在境内进行销售。受国际公共卫生事件变化影响,公司的透气膜,特别是防护服膜业务极度萎缩,销路不畅销售单价下降,但各项固定成本仍较高,导致毛利率大幅下滑,拉低了改性塑料制品内销的毛利率。②扩散板:公司扩散板主要销往境外,主要客户包括韩国三星电子、韩国LGE供应链企业韩国NANJIN,均为全球知名的液晶显示行业领导者,因公司扩散板品质较好,产品销售定价较高,毛利率较高,进而拉高了改性塑料制品境外销售的毛利率。相对而言,国内销售的扩散板因细分产品不一样,销售定价较低,从而拉低了境内销售的毛利率。且由于2023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上升,导致换算成人民币的单位售价也较高,也会导致境外销售毛利率较高。以上因素综合导致改性塑料制品外销毛利率高于内销毛利率。

(四)外销收入与海关数据、出口退税金额的匹配情况。

1、外销收入与海关数据匹配

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包括境内主体的外销收入和境外主体的外销收入,因境外主体的出口数据无法在中国海关进行查询,因此只对境内主体的境外销售数据和海关数据进行对比。同时,因公司的境外主体会向境内主体进行采购再对外销售,在合并层面公司会将境内主体销售给境外主体的部分进行抵消,只确认最终销售的部分,但是海关数据则是包括了境内主体销售至境外主体的部分。为了保持口径的一致性,公司将境内主体的全部外销收入,即境内主体合并抵消前的外销收入和海关数据进行对比。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内主体合并抵消前的外销收入和海关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美元

注1:外销收入为公司账面数据,包括公司合并范围内境内主体对合并范围内境外主体的出口销售收入,即合并抵销前数据,且不包含境外主体对外销售收入。

(下转9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