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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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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4-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办理,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亦可以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认为应披露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发生或知悉当日书面报告至公司证券部,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说明等。

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详见附件一),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二);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三);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内部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申请暂缓或豁免的主体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报送事项进展和市场传闻情况。

第十四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进行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扣减绩效薪酬、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应以修订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注1:与上市公司关系,知情人是单位的,填写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或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