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1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6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1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知晓本次激励计划之前,其在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除上述1名激励对象(同时为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共有35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知晓本次激励计划之前,其在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规定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内幕信息知情的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0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1号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82,240,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87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270,353,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869%。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数为11,886,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9%。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数为7,357,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1%。
2、公司独立董事张伟坤先生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在征集期限内(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11日)征集人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685,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37%;反对4,985,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371,5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50%;反对4,985,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6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32,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04%;反对4,938,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18,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708%;反对4,938,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32,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04%;反对4,938,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18,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708%;反对4,938,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霞,邵宇辰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针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