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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6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公告编号:2024-053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6月5日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第一季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度后续分红规划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4,025,970,36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53,048,008股,即以3,972,922,36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27,133,515.52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涉及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4,025,970,368股,扣除不参与分 配的公司回购股份53,048,008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3,972,922,360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972,922,360×0.032)÷4,025,970,368≈0.032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2)÷(1+0)=前收盘价格-0.032 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际税负为10%。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2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8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公司依据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88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依照相关税收协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4.对投资于公司在瑞士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GDR)的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GDR 投资者),其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派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自获取GDR分红收入后,如GDR投资者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GDR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分别为2024年7月23日和2024年7月22日,现金红利发放日是2024年7月31日,将由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通过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发放给GDR投资者。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联系公司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931-6239195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