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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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4-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4-059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苏滁国际商务中心6楼9号会议室。

4、召集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郑旭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0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23名,代表股份数为138,773,355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210%。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为97,378,555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91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数为41,394,8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91%。

4、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784,8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5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784,8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58%。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6、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52),公司独立董事袁坚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未有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安徽巽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9,654,8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4%;反对51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26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537%;反对51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安徽巽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9,654,8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4%;反对51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26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537%;反对51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安徽巽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9,654,8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4%;反对51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26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537%;反对51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石有明、许潇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4-060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6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取得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39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有1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且该名激励对象买入公司股票行为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经公司核查,该名激励对象买入公司股票是由于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等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且其在买入公司股票时仅知悉其拟成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未获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具体方案内容,其交易行为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二级市场行情的个人判断所进行的独立投资决策,且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激励计划的任何相关信息或基于所知悉的信息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该名激励对象并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为了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出于审慎原则,决定取消该名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

2、除上述1名激励对象外,另有38名被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但前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前。经公司核查,该等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二级市场行情的个人判断所进行的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主体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