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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公告编号:2024-040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6月13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2023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446,647,765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3,718,75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股份数为442,929,011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7,580,771.43元(含税)。

(3)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42,929,011×0.13)/446,647,765≈0.1289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289)/(1+0)=前收盘价格-0.1289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苏州众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博众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众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众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战略投资中心

联系电话:0512-63931738

特此公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公告编号:2024-041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1.89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1.76元/股(含)

●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2024年7月23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5日,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1.89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二、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23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41.89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41.76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每股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42,929,011×0.13)÷446,647,765≈0.1289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1.89-0.1289)÷(1+0)≈41.76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