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ST鼎龙 公告编号:2024-052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2024年7月16日,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修订)》第9.2.1条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9.1.15条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6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24年7月17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的规定,在深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截至2024年7月1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安排及退市后安排
(一)停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6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因此,公司股票将自2024年7月17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二)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6条的规定,深交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
收到或者深交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交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交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1条的规定,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深交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1.15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四)退市后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6条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深交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交所可以为其指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3条、第9.2.4条相关规定,在深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2024年6月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95元/股,公司股价首次低于1元/股,公司于2024年6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4年6月1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00元/股;2024年6月1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98元/股,再次触及首次低于1元/股的情形,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于2024年7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2024年7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2024年7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2024年7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2024年7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告为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触发面值退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其他说明
1、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相关公告,鉴于审计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30日起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4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通知书》,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纠纷的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相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4、因子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款纠纷,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51%股权近期被法院执行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经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公司于2024年7月8日收到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公司持有的中钛科技51%股权的冻结并冻结公司持有的中钛科技25%股权(即对中钛科技股权的冻结比例较前次减少26%)。上述裁定已于近日执行,后续公司将与相关方进一步沟通协商,争取妥善解决股权冻结事宜,并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持续努力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持续推进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事项的解决,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