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通脉 公告编号:2024-059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财产保全,案件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为人民币86,000,000.00元,以及利息、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亦未有实质性结果,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准确评估。如有明确结果,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8月、12月及2023年1月陆续申请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长春分行”)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本金人民币89,955,577.79元(大写:捌仟玖佰玖拾伍万伍仟伍佰柒拾柒元柒角玖分),贷款的主要用途为用于支付外协工程款、材料款等经营所需资金。广发长春分行正式通知公司,上述贷款已经逾期,公司应归还贷款本金8,6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4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上述贷款逾期后,公司积极和债权人沟通协商,并持续关注贷款逾期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委派律师前往法院阅卷调取了相关资料,广发长春分行已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因上述逾期贷款提请诉讼,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同时,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下发了协助保全执行通知书,目前案件尚未开庭。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状内容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20105MA14DB2G70
被告一: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20000123925847D,
被告二:中通国脉物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191MA1NRAB8XB
被告三:全寿山,男
身份证号:659001XXXXXXXXXXX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8,600万及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所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款对上述本金及利息优先受偿。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2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授信额度壹亿玖仟万元整,授信额度至2023年7月7日。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有效期届满将不能再申请使用额度。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动产)》以位于长春市南湖大路6399号的房产吉(2022)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112477号;吉(2022)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90894;吉(2022)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90895;吉(2022)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90896;吉(2022)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90897;为《授信额度合同》期间内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23年1月11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动产)》以位于延吉市延房权证字第672503,669190号房产和延州国用(2012)第240100218号土地,为《授信额度合同》期间内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23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动产)》以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星火路19号3栋401室,苏(2023)宁浦不动产权第0013289号房产为《授信额度合同》期间内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23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授信额度合同》期间内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3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就被告一在《授信额度合同》有效期内借款的还款期限展期至2024年6月30日。同时约定被告一需在展期60个工作日内将长房权字第1120002974;1120002978;1120002979;长国用(2014)第090004772号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截止起诉日,被告既没有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为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裁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二)民事裁定书内容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3000号上东国际A座1层105号和106号商铺、2层、16-19层。
负责人:崔华伟,行长。
被申请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63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刚。
被申请人:中通国脉物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19号3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岳志刚。
被申请人:全寿山,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申请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国脉物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全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申请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国脉物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全寿山名下86,000,0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提供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国脉物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全寿山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6,0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下发)
法院对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申请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国脉物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全寿山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协助执行,内容如下:
请将你单位给付被申请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应收款以86,000,000.00元额度为限予以冻结,停止支付。
(四)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尚未立案和安排开庭日期,相关资料系公司委派律师前往法院阅卷调取。公司会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以及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申请人广发长春分行有可能要求公司全部贷款提前还款,公司亦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2、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督促并协助与申请人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申请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借新还旧、部分偿还、全力筹措偿债资金等方式;妥善处理相关银行贷款逾期事项。如未能协商解决,申请人可能采取强制执行公司抵押担保的房产,上述法院强制执行所涉抵押的房产的价值将以评估价值为准。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涉及的抵押房产因目前未被限制正常使用,暂未直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3、对于诉该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业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鉴于案件尚未审理,亦未有实质性结果,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准确评估。如有明确结果,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