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6
债券代码:111018 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高密同利制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密同利”)收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潍环罚[2024]GM51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4年6月,潍坊市2024监督帮扶(第六轮次)帮扶人员对高密同利制糖有限公司进行帮扶时发现,高密同利排污许可证排放量限值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氮氧化物为22.628吨。高密同利在潍坊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1平台历史数据2022年度、2023年度氨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22.8吨、25.5吨,分别超过许可总量的0.76%、12.69%。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上述事件发生后,高密同利积极履行了损害赔偿义务,并按时缴纳损害赔偿金2.52万元。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第五项,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处罚金额5万元以上,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表确定的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50%。经集体讨论,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高密同利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二、整改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并要求高密同利积极配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整改。高密同利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此次事件不会对公司及高密同利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环保合规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