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7月1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风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复牌的公告

2024-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2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风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7月18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7月25日)期间,“东风转债”将停止转股,2024年7月26日起恢复转股;

● 调整前“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4.04元/股;

● 调整后“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4.02元/股;

● “东风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7月26日;

● “东风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

一、东风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东风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49号)核准,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953,280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29,532.80万元,期限六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二)东风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6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29,532.8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债简称“东风转债”,转债代码“113030”)。

(三)东风转债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东风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6月3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价格为6.90元/股。

东风转债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1、因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90元/股调整为6.7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6月23日起生效;

2、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75元/股调整为6.4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5月27日起生效;

3、因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45元/股调整为6.4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11月12日起生效;

4、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40元/股调整为4.9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5月23日起生效;

5、因东风转债触发转股价格的修正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4.96元/股修正为4.0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1月12日起生效。

二、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3年度拟以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以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42,963,433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46,074,085.83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1,990,766,449.23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分配不派发股票股利。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0年6月30日进入转股期,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存在增加的可能。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变,最终将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量为基数,相应调整派发现金股利总额。

三、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 P0 ÷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 ( P0 + A × k ) ÷ ( 1 + k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 = ( P0 + A × k ) ÷ ( 1 + n + k );

派送现金股利:P1 = P0 -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 = ( P0 – D + A × k ) ÷ ( 1 + n + k )。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本次利润分配后,转股价格P1 = P0 - D。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4.04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025元。计算调整后转股价格如下:

P1 = 4.04 - 0.025 = 4.02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26日。根据上述规定,“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于2024年7月26日起由原来的4.04元/股调整为4.0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7月26日起生效。

“东风转债”自2024年7月18日停止转股,将于2024年7月26日(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之除权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1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9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42,964,91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6,074,122.93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捷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股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25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享受中港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发起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公司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2375元;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未享受中港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发起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22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225元。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225元。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2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4-88118555;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