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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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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2024-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67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自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10月11日止)。

● 回购股份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60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用途: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出售,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实施出售部分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6月26日,公司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24年7月12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三)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截至2024年6月2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0.85元/股,已低于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77元,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第二条规定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条件,符合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60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用途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3,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6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875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8%。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5,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6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125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96%。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出售,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实施出售部分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完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测算的回购股份数量,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将相应减少1,875万股至3,125万股,均转为公司库存股,但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后续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将回购的股份出售后,回购的股份转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则公司股权结构将不会发生变化。

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年内完成上述出售,未出售的部分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则公司总股本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将相应减少。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4,570,54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525,117万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上限为5,000万元,分别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的0.11%、0.95%,占比均较小。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持计划的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的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相关主体的增持计划详见2024年7月1日公司披露的股份增持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1号)。如上述各方后续有增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公司向董监高、实控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股份计划,持股5%以上的股东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未回复其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情况,其所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回购期间是否进行减持存在不确定性。若相关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披露回购结果公告之后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予以出售。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出售完毕,未实施出售的股份将被注销。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包括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为顺利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全权决策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出售,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实施出售部分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四、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为“B886674589”。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68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

低于1元而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于2024年7月18日收盘价为0.99元/股,首次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7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触及上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上交所将在 15 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做出是否终止上市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6.1 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能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敬请广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 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股票2024年7月18日收盘价为0.99元/股,首次低于人民币1元。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上交所终止上市。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及终止上市决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3 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7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触及上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上交所将在 15 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做出是否终止上市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6.1 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能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敬请广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4年6月20日收盘价为0.99元/股,首次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1元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4号)。

四、其他事项

1、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发集团”)拟自2024年7月1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7月1日公司披露的股份增持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1号)。

2、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回购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6月27日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8号)。

3、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92.5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9.47亿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相应审计报告,敬请广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拟将持有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81%股份出售给长发集团,拟将持有的东北证券9%股份出售给长春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下属子公司。公司正在就上述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同各相关方持续沟通协商,并积极推进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6号、临2024-033号、临2024-042号、临2024-062号)。

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均正常开展,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