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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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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4-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4-046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与进展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子公司”)就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以下简称“江川水利局”)一直未解除“星云湖原位控藻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以下简称“星云湖项目”)第三期付款的资金监管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2024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云04民辖10号】,裁定本案管辖权由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变更为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2024年6月24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反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江川水利局就星云湖项目与玉溪子公司产生的合同纠纷的反诉状,两案并案处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相关方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

(二)反诉请求

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返还多支付的资金100,875,501.32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捌拾柒万伍仟伍佰零壹元叁角贰分);

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859,287.49元(以100,875,501.3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7月5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三)反诉理由

根据合同第六条中的最终以反诉原告对投标文件的采购内容进行审计的表述及玉溪市江川区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玉江专审调报〔2023〕9号)(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的核算结果,江川水利局要求反诉被告退还前期已履约支付的部分工程款项。

(四)反诉原告以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调整费用违背合同约定

案涉合同系江川水利局与玉溪子公司所签的民事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而专项审计报告属于行政监督,不具有直接约束案涉合同的效力。案涉合同第六条针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最终以甲方对投标文件的采购内容进行审计”,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发包方即江川水利局与承包方玉溪子公司之间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所进行的自我确定工程采购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江川水利局已于2020年8月6日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了云南恒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即已经完成了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审计。依据《审计法》第29条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属于行政监督范围,而非江川水利局依据合同第六条委托进行的民事审计。江川水利局以事后进行的民事合同范围之外的行政审计取代合同约定的先前已进行了的并生效履行的民事审计,进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既无法律与合同依据,也违背合同签订时双方的本意。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江川水利局近期向公司致与的《关于双方合同继续履行的沟通函》(以下简称“《沟通函》”),本次反诉的启动,并不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变更,《沟通函》内容如下:

“关于双方合作及星云湖治理工作,我局特发此函,旨在明确合作方向,并期许双方能共同推动星云湖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

鉴于双方对《星云湖原位控藻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合同》第六条合同价款的‘最终以甲方对投标文件采购内容进行审计’中的‘审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我局为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消除可能存在的误解与歧义,故提起反诉,此举并非为破坏双方合作之基础,而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明晰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确保双方合作能够更为顺畅的进行。

在此,我局郑重声明,反诉的启动,并不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变更,且在星云湖治理中,我局对贵司的专业能力和贡献表示赞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玉溪子公司一直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正常履行,星云湖原位控藻项目及水质提升项目运行效果良好。

公司现金流充足,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共6.21亿元,相关因诉讼案件涉及的使用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性质及规模均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三、律师意见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合同纠纷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案涉合同约定的收费方式为“在固定总额为上限的前提下,与绩效挂钩的风险收费方式”。合同明确约定在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江川水利局应当支付相应的款项;现绩效考核达标后,江川水利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

根据《政府采购法》《审计法》等相关法规及立法宗旨,结合相关判例,审计局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不能作为本案江川水利局不解除资金账户监管的依据,江川水利局无权要求玉溪子公司返还所谓的已经多支付的款项,江川水利局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第三期款项的资金监管。

详见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合同纠纷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风险提示

本次反诉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最终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