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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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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星光农机

股票代码:603789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伟红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光农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星光农机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李伟红

性别:女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身份证:3205251972060*****

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邮编:313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国内资本市场中长期投资价值的看好和对上市公司相关业务发展前景的认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目前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9,36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98%。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家园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19,36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98%。具体情况如下: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李伟红

(一)股份转让

1.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9,365,00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6.98%);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股份。

2.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内,若标的公司以送红股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部分全部过户予受让方,受让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支付任何对价。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已享有的一切附随权利,以及在本协议签署日后标的股份所产生的任何股息、红利、配股权、派生股份、补偿款或其他孳息,应当随标的股份的转让一并过户到受让方名下,归受让方所有。

(二)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1. 转让价款金额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次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转让价格为6.5970元/股,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计为127,750,905.00元。

2. 转让价款的支付及释放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第一笔(以下简称“首付款”)价款76,650,543.00元,即“股份转让价款”的60%。

(2)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无权利负担的股票全部过户登记给受让方(登记日)满3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价款 51,100,362.00元,即“股份转让价款”的40%。

(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1.转让方收到首付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向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标的股份合规审查、过户登记等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和相应手续。

2.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且转让价款均已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及附着于该等标的股份之上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及承担。

3.双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约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四)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的任何修改与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

3.自本协议签署日起,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解除并终止:

(1)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之前,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

(2)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之前,本协议由于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3)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终止后将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效力不随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协议终止后,除非另有约定,双方还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上交所及/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规定的标的股份恢复至本协议签署前的原状,向受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全部保证金及转让价款。

(五)特别声明

为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控制权的稳定性,本协议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后,受让方以股东身份做出声明并承诺:受让方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以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以谋求标的公司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达成一致行动、委托、征集投票权等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其他任何第三方谋求标的公司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合法、合理、谨慎、维护合作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责任、义务、承诺、陈述及保证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全面、足额地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前述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权利。

2.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予以改正或作出补救措施,并给予违约方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未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即交易双方共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的本次权益变动所持有的星光农机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星光农机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为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控制权的稳定性,《股份转让协议》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股东身份做出声明并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以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谋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达成一致行动、委托、征集投票权等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其他任何第三方谋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2、联系电话:0572-3966768

3、联系人:王黎明 唐章岚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伟红

签署日期:2024年7月19日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伟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伟红

签署日期:2024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603789 证券简称:星光农机 公告编号:2024-025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闲置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闲置资产的议案》,同意将坐落于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和孚村、新胜村(和孚镇2016-6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出售给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和孚镇人民政府”)(及其指定平台公司),交易价格区间为1.10亿元至1.35亿元。董事会同意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交易事项相关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应协议、交割款项、办理过户手续等)。

同日,公司与和孚镇人民政府签署了《资产收购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分为已建地块和未建地块(共100亩),根据现场情况和未来使用安排,将100亩地块分割成40.80亩已建地块和59.20亩未建地块进行交割并交易,其中,已建地块40.8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和孚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平台公司进行交易,未建地块59.20亩土地由和孚镇人民政府进行回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出售闲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二、本次交易的进展

(一)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公司与和孚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湖州双福城镇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州双福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福建设”)就隶属于《意向协议》所述的100亩中的40.8亩已建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置事宜,另行签订了《40.8亩地块资产收购意向协议》(以下简称“《40.8亩意向协议》”),并依据约定向公司支付了2,500万元意向金,本次收购意向金的支付视同和孚镇人民政府已经履行《意向协议》中意向金的支付义务。

(二)2023年4月19日,《意向协议》所述的100亩土地已办理土地分割手续。同日,公司与和孚镇人民政府就《意向协议》所述的100亩中的59.2亩未建地块签订了《和孚镇与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收储协议》,本次土地收储价格为1,941.63万元。

(三)2023年4月20日,由和孚镇人民政府收储的坐落于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和孚村、新胜村(和孚镇2016-6号地块)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23)湖州市(南浔)不动产权第0042276号的59.2亩未建地块已办理了不动产权利注销手续。

截至2023年4月22日,和孚镇人民政府已向公司全额支付土地收储价款1,941.63万元,该地块已完成资产交割手续。本次交易中上述进展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出售闲置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四)2023年12月26日,根据《意向协议》及《40.8亩意向协议》,公司与双福建设就上述协议所述的100亩中的40.8亩已建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本次资产转让价格为11,062.78万元。同时双福建设前期依据《40.8亩意向协议》已支付的2,500万元收购意向金转为转让价款的预付款。

(五)截至2023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双福建设支付的转让价款3,000万元,双方对40.8亩已建地块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清点验收并签署了《资产交割证明》。本次交易中上述进展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出售闲置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六)近日,40.8亩已建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已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已收到双福建设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5,562.78万元。公司本次出售资产事项已履行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意向协议》所述的100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事项已全部完成。

特此公告。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20日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星光农机

股票代码:603789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星光大街1688号9幢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1:章沈强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通讯地址: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2:钱菊花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通讯地址: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光农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星光农机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章沈强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星光大街1688号9幢

注册资本:人民币7,480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753023688X

营业期限:2003年08月07日至2053年08月06日止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家园的股东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家园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姓名:章沈强

性别:男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身份证:3305111967022*****

通讯地址: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313017

2、姓名:钱菊花

性别:女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身份证:3305221976052*****

通讯地址: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31301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章沈强、钱菊花为配偶关系,章沈强、钱菊花为新家园的控制方,三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截至目前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比将由16.85%下降为9.87%。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李伟红转让星光农机无限售流通股19,365,000股,占星光农机总股本的6.98%。具体情况如下: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李伟红

(一)股份转让

1.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9,365,00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6.98%);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股份。

2.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内,若标的公司以送红股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部分全部过户予受让方,受让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支付任何对价。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已享有的一切附随权利,以及在本协议签署日后标的股份所产生的任何股息、红利、配股权、派生股份、补偿款或其他孳息,应当随标的股份的转让一并过户到受让方名下,归受让方所有。

(二)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1. 转让价款金额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次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转让价格为6.5970元/股,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计为127,750,905.00元。

2. 转让价款的支付及释放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第一笔(以下简称“首付款”)价款76,650,543.00元,即“股份转让价款”的60%。

(2)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无权利负担的股票全部过户登记给受让方(登记日)满3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价款 51,100,362.00元,即“股份转让价款”的40%。

(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1.转让方收到首付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向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标的股份合规审查、过户登记等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和相应手续。

2.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且转让价款均已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及附着于该等标的股份之上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及承担。

3.双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约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四)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的任何修改与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

3.自本协议签署日起,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解除并终止:

(1)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之前,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

(2)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之前,本协议由于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3)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终止后将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效力不随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协议终止后,除非另有约定,双方还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上交所及/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规定的标的股份恢复至本协议签署前的原状,向受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全部保证金及转让价款。

(五)特别声明

为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控制权的稳定性,本协议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后,受让方以股东身份做出声明并承诺:受让方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以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以谋求标的公司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达成一致行动、委托、征集投票权等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其他任何第三方谋求标的公司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合法、合理、谨慎、维护合作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责任、义务、承诺、陈述及保证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全面、足额地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前述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权利。

2.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予以改正或作出补救措施,并给予违约方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未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即交易双方共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的本次权益变动所持有的星光农机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星光农机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于2020年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家园及其一致行动人章沈强与星光农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放弃行使其合计持有的70,442,450股公司股份的投票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后新家园持有的剩余27,373,250股股份仍无表决权。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2、联系电话:0572-3966768

3、联系人:王黎明 唐章岚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章沈强

签署日期:2024年7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章沈强

签署日期:2024年7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钱菊花

签署日期:2024年7月19日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章沈强

签署日期:2024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603789 证券简称:星光农机 公告编号:2024-024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7月19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标的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家园”或“转让方”)与李伟红(或称“受让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新家园以6.5970元/股的价格向李伟红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19,36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98%。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大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9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新家园与李伟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新家园以6.5970元/股(签署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的价格向李伟红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19,36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98%,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27,750,905.00元。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新家园持有公司股份46,738,250股(无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6.85%,系公司第一大股东;新家园、钱菊花、章沈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6,845,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0%,合计拥有16,403,400股公司股份的投票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5.91%。本次权益变动后,新家园持有公司股份27,373,250股(无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9.87%,新家园及其一致行动人章沈强、钱菊花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67,480,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32%,合计拥有16,403,400股公司股份的投票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5.91%,投票表决权无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伟红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李伟红持有公司股份为19,3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1)转让方的情况

企业名称: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753023688X

注册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星光大街1688号9幢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章沈强

注册资本:7,48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年8月7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股东结构:章沈强持股60%,钱菊花持股40%。

(2)一致行动人1的情况

姓名:章沈强

居民身份证号:330511196702XXXXXX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本次权益变动前,章沈强直接持有公司8.54%的股份,持有新家园60%的股份。

(3)一致行动人2的情况

姓名:钱菊花

居民身份证号:330522197605XXXXXX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本次权益变动前,钱菊花直接持有公司5.91%的股份,持有新家园40%的股份。

(二)受让方的情况

姓名:李伟红

居民身份证号:320525197206XXXXXX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伟红未持有公司股份。

李伟红与公司、新家园、章沈强、钱菊花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李伟红

(一)股份转让

1.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9,365,00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6.98%);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股份。

2.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内,若标的公司以送红股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部分全部过户予受让方,受让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支付任何对价。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已享有的一切附随权利,以及在本协议签署日后标的股份所产生的任何股息、红利、配股权、派生股份、补偿款或其他孳息,应当随标的股份的转让一并过户到受让方名下,归受让方所有。

(二)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1. 转让价款金额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次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转让价格为6.5970元/股,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计为127,750,905.00元。

2. 转让价款的支付及释放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第一笔(以下简称“首付款”)价款76,650,543.00元,即“股份转让价款”的60%。

(2)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无权利负担的股票全部过户登记给受让方(登记日)满3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价款51,100,362.00元,即“股份转让价款”的40%。

(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1.转让方收到首付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向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标的股份合规审查、过户登记等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和相应手续。

2.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且转让价款均已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及附着于该等标的股份之上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及承担。

3.双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约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四)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的任何修改与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

3.自本协议签署日起,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解除并终止:

(1)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之前,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

(2)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之前,本协议由于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3)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终止后将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效力不随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协议终止后,除非另有约定,双方还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上交所及/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规定的标的股份恢复至本协议签署前的原状,向受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全部保证金及转让价款。

(五)特别声明

为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控制权的稳定性,本协议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后,受让方以股东身份做出声明并承诺:受让方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以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以谋求标的公司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达成一致行动、委托、征集投票权等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其他任何第三方谋求标的公司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合法、合理、谨慎、维护合作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责任、义务、承诺、陈述及保证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全面、足额地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前述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权利。

2.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予以改正或作出补救措施,并给予违约方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未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李伟红持有公司19,36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98%,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新家园及章沈强、钱菊花仍合计持有公司24.32%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及所涉后续事项

1、本次股份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详细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受让方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同时做出不谋求公司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承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要约收购。

4、基于2020年章沈强、新家园与星光农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放弃行使其合计持有的70,442,450股公司股份的投票表决权,本次协议转让后新家园持有的剩余27,373,250股股份仍无表决权,受让方本次受让新家园持有的公司19,365,000股股份自动恢复表决权。

5、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