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2024-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实结”、“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2年12月2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3月13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于2022年1月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发行人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于2022年2月13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发行人于2024年2月3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2年12月23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委2022年第88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2022年第88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4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博实结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225.27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445.00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20%,未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2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如下:

1、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2、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盛赋能基金”);

3、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投资”),系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或有)。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民生投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11.263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或有);

2、除上述保荐人子公司参与跟投(或有)外,公司拟引入“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以及“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体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如下:

(四)配售条件

中保投基金和国盛赋能基金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不参与本次网上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民生投资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将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五)限售期限

中保投基金、国盛赋能基金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民生投资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中保投基金、国盛赋能基金和民生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中保投基金

1、基本情况

注:截至2024年2月29日,中保投基金的最新出资额为1,055.77亿元人民币,出资额事宜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N9076,备案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中保投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私募投资基金,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保投基金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注1:经中保投基金确认,由于出资人出资额和部分份额转让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的存在差异;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家机构持有中保投资88%的股权。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根据中保投资提供的说明并经核查,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00%,任意单一股东无法对中保投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鉴于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情形,因此,中保投资无实际控制人。综上,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来参与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126.SH)、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161.SH)、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82.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688235.SH)、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1039.SZ)、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301078.SZ)、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270.SZ)、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587.SZ)、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530.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保投基金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协议中已明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

(1)中保投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中保投基金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下转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