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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4-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5 证券简称:群兴玩具 公告编号:2024-029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9:15至2024年7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港街168号,托尼洛兰博基尼书苑酒店,凝香阁。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2日。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金成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5,662,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2.6634%。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3,38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8.30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2,276,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4.357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67,382,3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8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审议议案, 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开立保函并提供保证金、存单等质押的议案》

同意145,423,281股,反对238,680股,弃权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7,143,281股,反对238,680股,弃权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2%。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丁一律师、周■律师

(三)结论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2日

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致: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审议的事项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亦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所律师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4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4),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7月19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港街168号托尼洛兰博基尼书苑酒店凝香阁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金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38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63 %。以上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2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2,276,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7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5,662,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63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议案一致,未有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关于申请开立保函并提供保证金、存单等质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145,423,281股,反对238,680股,弃权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7,143,281股,反对238,680股,弃权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徐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丁一 周■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