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的
公告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4-91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海正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动保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核准签发的头孢泊肟酯咀嚼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件基本信息
通用名称:头孢泊肟酯咀嚼片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字110807955、兽药字110807956
批准文号有效期:2024-06-18至2029-06-17
商品名称:海泊舒
含量规格:按头孢泊肟计100mg、按头孢泊肟计200mg
企业名称:浙江海正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08号
二、产品基本情况
头孢泊肟酯咀嚼片为五类新兽药,适用于治疗由假中间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犬链球菌(G组,β溶血)、大肠杆菌、多杀性巴氏杆菌、奇异变形杆菌等易感菌引起的犬皮肤感染(创伤和脓肿)。
2024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受理了海正动保公司递交的头孢泊肟酯咀嚼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海正动保公司是国内首家获得头孢泊肟酯咀嚼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的企业。
截至目前,公司通过公开渠道未能获得市场其他公司上述同类产品具体销售收入数据。
三、风险提示
公司已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取得头孢泊肟酯咀嚼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该兽药具备上市销售条件。
本次海正动保公司获得头孢泊肟酯咀嚼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将进一步丰富公司兽用药产品线和产品结构,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在兽药板块的战略布局,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因产品的上市销售容易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267 证券简称:海正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4-90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股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637.209万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637.209万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26日。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1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公司拟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3,000万股,预留300万股;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为了更好且谨慎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审慎讨论后决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中有关业绩指标及水平调整的内容进行修订。为此,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对外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78号)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2021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方式公示了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收到一位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
2021年7月20日公示期满后,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21-81号)。
4、2021年7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台州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83号),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州市国资委”)《台州市国资委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台国资[2021]84号),台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海正药业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7月27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84号)。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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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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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后续将召开董事会,审议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1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37.068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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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7月26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7月25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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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4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7.209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3%。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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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限制性股票总数已剔除3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应予以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75.168万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4年7月26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37.209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激励对象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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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限售流通股”及“总股本”中均包含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由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479,500股,相关回购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中。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全文。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