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69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7月15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集团”)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决定书》,哈尔滨中院已依法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6)。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引入公司重整投资人,加速推进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程序,实现公司运营价值最大化,经报告哈尔滨中院,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招募须知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效力,且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本公告所述公司业务概况为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信息作出的总结,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经临时管理人同意,公司可根据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需要终止、中止或继续重整投资人招募。
预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东方集团的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下,东方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东方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应当全面充分履行相关义务。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股票简称:东方集团,股票代码600811)于1989年8月16日成立,199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登记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经开区大厦第9层901室,总股本为365,874.49万股。公司的核心主营为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对外投资的产业还涉及新型城镇化开发、金融等产业板块。
(一)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
公司核心主营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主要由东方粮仓有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东方粮仓五常稻谷产业有限公司、东方粮油方正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肇源米业有限公司、东方海钾(厦门)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等控股子公司承接。
公司依托东北粮食大省的资源优势及全国重要商品粮基地的地理优势,建立了集种植基地、高科技示范园、稻谷精深加工园区、科技研发、贸易、仓储、物流为一体的产业模式,旗下品牌及产品包括“天缘道”“天地道”“稻可道”系列品牌米、“银祥”品牌豆制品、品牌菜籽油等。公司积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正在推进年产10万吨海水提取氯化钾项目(一期),该项目生产的氯化钾是基础钾盐品种,在复合肥、食品、医药、国防等行业均能广泛应用。
(二)其他投资的产业
新型城镇化开发产业板块主要由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安颐)及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饭店)承接。东方安颐主要开展业务为房地产一级、二级开发、区域发展规划、土地整理服务、产业引进投资及运营、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大成饭店名下东方金融中心位于北京市将台路丽都商圈,东方金融中心项目已于2019年正式投入使用,正在稳步运营中。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东方集团持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12.80亿股,是民生银行重要股东之一。
三、招募的目的
本次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旨在引入有实力的重整投资人提供增量资金和资源,化解东方集团债务危机,在经营恢复、资金支持、技术合作和业务发展等方面为东方集团综合赋能,恢复和提升东方集团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推动重整工作顺利完成,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努力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重整投资人等各方共赢。
四、招募原则
为保障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本次招募将以“统筹规划、战略协同、优中选优、合作共赢”为原则,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程序对全体意向重整投资人(以下简称意向投资人)进行。
五、招募条件
为保障东方集团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进行,化解东方集团债务危机,报名参与本次重整的意向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招募条件:
(一)主体资格。意向投资人应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如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对意向投资人的主体资格等有相关规定的,意向投资人应确保符合该等要求。
(二)历史信誉。意向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资金实力。意向投资人应具备与本次重整投资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具备确定性的资金来源,且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行业背景。本次招募不限制意向投资人的行业分类,但意向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与公司主营业务或未来规划业务相匹配、协同的经验、技术的,或者能够提供产业协同、业务资源等方面支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被优先考虑。
(五)其他。公司及临时管理人根据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需要认为意向投资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在预重整或后续重整期间能够为公司提供融资等支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意向投资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报名,联合体各成员均需符合前款条件。投资人联合体应确定一名联合体成员作为该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竞选重整投资人的对接工作。联合体牵头人一经确定后,未经临时管理人许可不能更换。每一联合体所包括的意向投资人数量不得超过5家,每一意向投资人仅可同时参与一个联合体进行报名。
若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报名,各联合体成员需要在重整投资方案中承诺,发生联合体成员退出的情况时,其他联合体成员将按照投资份额的相对比例或内部协商一致的比例承接退出成员的投资份额。
六、招募流程
(一)报名
意向投资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参与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
1.报名期间
报名期间从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18时止。经公司申请,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延长报名期间。
意向投资人需在报名期间将报名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送达报名地点,同时将报名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的电子邮箱。意向投资人应确保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一致。
为实现临时管理人对重整投资人招募的全程监督,公司将按照临时管理人的要求及时报告相关报名情况。
2.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
电子邮箱:dfjt@orientgroup.com.cn
联系人:东方集团重整投资人招募小组
联系电话:0451-53666028
3.报名材料
考虑到重整投资人招募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意向投资人应至少提交如下报名材料:
(1)报名意向书(附件1);
(2)承诺函(附件2);
(3)身份证明材料
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附件3)、授权委托书(附件4)(如有);
(4)意向投资人简介
意向投资人简介包括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产业布局、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意向投资人认为需要介绍的基本情况。意向投资人以组成联合体方式报名的,由牵头成员提供一份关于联合体的介绍文件,介绍各联合体成员的角色分工以及联合体在为东方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开展技术合作和助力业务发展等方面的综合优势;
(5)意向投资人报名参选重整投资人的必要决议文件原件;
(6)意向投资人以组成联合体方式报名的,应提交联合体成员间就组建联合体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说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全体联合体成员加盖公章),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7)意向投资人征信报告;
(8)财务状况资料
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合并口径财务报表。若报名主体存续时间不足三年,除应提供全部会计年度的合并口径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控股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口径财务报表。
上述附件2和附件4不接受实质性修改。
4.提交报名材料的要求
除上述各类报名材料外,意向投资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提供其他报名材料。意向投资人应将全部报名材料装订成册,逐项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如意向投资人为联合体的,除每一联合体成员在其报名材料上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外,还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在全部报名材料上加盖骑缝章,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提交全部报名材料。
意向投资人应确保提交的报名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实际未获内部有权机关决策批准的,经公司申请,临时管理人可取消其参与重整投资人竞选的资格。
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意向投资人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报名材料,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管理人。意向投资人撤回已提交报名文件的书面通知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意向投资人撤回报名材料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临时管理人向该意向投资人发送准予撤回的通知。
除特殊原因外,重整投资人招募过程中各方已提交的报名材料原件等将由公司留档备查,不再退还该意向投资人。
(二)保证金缴纳
意向投资人应当自临时管理人通知其缴纳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作为尽调保证金,并备注付款事由“东方集团尽调保证金”。具体账户信息请意向投资人在提交报名材料后待临时管理人通知。
按时足额支付尽调保证金的,视为取得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未按时足额支付尽调保证金的,视为放弃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报名的,报名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统一缴纳。临时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延长支付期限。
(三)初步审查
意向投资人提交完整报名材料及足额缴纳保证金后,公司将对意向投资人所提交的报名材料、主体资格、资金实力等进行初步审查。公司应将初步审查结论报告临时管理人,并由临时管理人通知意向投资人审查结果。临时管理人有权要求公司对意向投资人重新进行初步审查。意向投资人通过初步审查的,取得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可以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未通过初步审查的,临时管理人将于审查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已缴纳的尽调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缺失、遗漏、模糊的,或临时管理人及公司对意向投资人情况有疑问的,可以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内补正、说明。意向投资人未在期限内补正、说明的,经临时管理人同意,公司有权认定该意向投资人未通过初步审查。
(四)尽职调查
意向投资人在通过初步审查后,临时管理人将向其发送重整投资方案指引。意向投资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编制重整投资方案。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其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和编制重整投资方案所需的费用。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公司及临时管理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反向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应当提供充分的配合。意向投资人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将所取得的任何信息用于参与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之外的任何目的。
(五)提交方案
临时管理人将根据意向投资人的报名情况和尽职调查情况确定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时间和轮次。各意向投资人应根据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的要求最终提交有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
(六)协商及谈判
意向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初步重整投资方案后,将由公司视情况与意向投资人开展协商及谈判。协商及谈判均采取“全程监督、一对一、背靠背”的方式,即在哈尔滨中院、临时管理人的全程监督下,公司与意向投资人一对一商谈,意向投资人之间不互通商谈信息。
为实现对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有效监督,确保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及确定性,实现与重整计划(草案)的有效衔接,临时管理人将向公司及意向投资人发出统一的核心条款范本。各意向投资人与公司应以核心条款范本为谈判指引,协商确定具体的交易架构、操作路径、对债权人的清偿方式、特殊条件、各方权利义务、需要有权机关协调支持的事项等。核心条款文本将作为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最终投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成为重整投资人遴选的重要参考。
(七)评审及公告
临时管理人将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视意向投资人报名情况确定遴选机制,安排一轮或多轮的投资方案提交以及评选工作,并组建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遴选机制确定本次招募的中选重整投资人。
经临时管理人同意,未当选的意向投资人可以通过与当选者组成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投资,但新组建的联合体所提出的重整投资方案必须优于当选者在当选时提出的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人遴选结果产生后,临时管理人将及时向哈尔滨中院报告遴选结果,并发布遴选结果公告。
(八)签署协议
临时管理人将在重整投资人遴选结果产生后向重整投资人和备选重整投资人(如有)发出通知,并组织相关方与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重整投资人应当在接到临时管理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与相关方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延长前述期限。重整投资协议签订后3日内,除前期已支付的尽调保证金(不计息)将自动转为投资保证金外,重整投资人应当另行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并备注付款事由“东方集团投资保证金”。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前述投资保证金。若重整投资人未按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未按时足额缴纳投资保证金,临时管理人可以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七、保证金的处理
注意:考虑到重整投资招募时长等的不确定性,为保证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严肃性,请各重整投资人做好相关资金安排,临时管理人及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提前退还保证金”要求。
对于未通过初步审查的意向投资人,临时管理人将于初步审查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已缴纳的尽调保证金。对于通过初步审查但因主动或被动原因未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的意向投资人,临时管理人将在遴选结果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可以在提交有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之前自行放弃或主动退出本次招募。意向投资人如在提交有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后自行放弃或主动退出本次招募,其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及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
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意向投资人支付的尽调保证金自动转化为投资保证金(不计息),东方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转化为重整投资款(不计息)。
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拒绝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拒绝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投资款,或不履行重整投资人相关义务的,临时管理人有权没收其已支付的尽调保证金及投资保证金。
八、投资人联合体成员的调整
在提交有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之前,投资人联合体可自行根据需要调整成员结构,调整后的投资人联合体需根据临时管理人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未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联合体牵头人退出投资人联合体的,视为联合体投资人自行放弃或主动退出本次招募。
在提交有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之后,投资人联合体需要调整成员结构的,需提前取得临时管理人同意。未经临时管理人同意自行调整成员结构的,视为自行放弃或主动退出本次招募。
九、其他事项
本公告系公司编制完成,由公司负责解释。
截至本公告日,法院尚未指定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待指定临时管理人后,临时管理人有权对相关招募事宜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临时管理人的调整要求继续推进招募工作。经临时管理人同意,公司可根据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需要终止、中止或继续重整投资人招募。意向投资人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则视为对本公告内容和要求无异议,且不会基于临时管理人及公司行使前述权利而进行任何主张。
本次招募过程中的工作语言为中文,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或附有中文译本。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报名参与本次招募,同时欢迎广大债权人等各方积极推荐意向投资人参与报名。
十、风险提示
1、公司尚未收到哈尔滨中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如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若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实施破产清算并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提交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高度重视此事,为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及投资者利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于2024年6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其与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保证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预计上述承诺将在未来3-6个月内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5)。
公司正在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承诺函》内容,尽快落实相关承诺,优先以现金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尽快化解暂时流动性趋紧风险,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将根据相关承诺履行情况及时履行阶段性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92024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6)。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024年7月2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90元/股,已连续3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1元,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将可能面临交易类强制退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
附件:
1、报名意向书
2、承诺函
3、身份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
附件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
报名意向书
■
意向投资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承诺函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及各方:
本单位拟参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遴选(含尽职调查),为保障各方权益,本单位郑重承诺:
1.本单位已认真阅读了此次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承诺符合意向投资人全部报名条件,并同意公告中的各项要求。
2.本单位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单位具备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实力和履约能力,严格遵守公告中关于各类保证金的收取规则、退还规则、罚没规则等。若本单位最终被确定为东方集团重整投资人,将严格依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3.本单位将对与东方集团预重整及重整相关的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本函中“保密信息”指本单位从临时管理人或东方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或其他渠道以口头或书面、电子传输等形式直接或间接知悉的有关东方集团预重整及重整的一切信息。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东方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财务、人员等非公开信息,且不论该等信息是否标注保密。
4.本单位不会将任何保密信息用于参与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含尽职调查)之外的任何目的。未经临时管理人授权,本单位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出售、公布、复制保密信息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上述各项承诺均系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将保证和遵守,并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意向投资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身份证明书
(身份证号码: )在本单位担任 职务,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意向投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授权委托书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及各方:
兹授权 (身份证号: )(手机号: )作为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就本单位参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工作,代表本单位办理如下事宜:
1.提交参加重整投资人招募的报名材料、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参与评审并发表意见;
2.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
3.参与有关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商业谈判和协商;
4.处理与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委托代理人在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过程中代表本单位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处理的所有相关事务,本单位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东方集团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委托人对上述受托人的授权在重整程序中继续有效。
授权期限:自授权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特此授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意向投资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