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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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 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9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朗迪集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7月4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在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8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朗马路18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高炎康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全部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陈海波女士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全部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朗迪集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朗迪集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其中拟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云、刘妍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