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
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27 证券简称:昭衍新药 公告编号:2024-036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
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4年2月5日,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昭衍新药”)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无锡国联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宏儒和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原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无锡金易赋新生物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无锡金易赋新生物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亿元人民币,占有限合伙30%份额,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公司关联董事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并已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4月18日,公司与无锡国联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宏儒和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原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香塘合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伙协议》。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最终实际认缴出资2.99亿元人民币,占有限合伙29.90%份额,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2024年5月8日,该基金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
具体信息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6日、2024年4月20日、2024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及相关进展公告。
二、投资基金的进展情况
2024年7月23日,公司收到通知,无锡金易赋新生物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无锡金易赋新生物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人名称:无锡国联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编码:SALS15
备案日期:2024年7月23日
基金备案信息请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gs.amac.org.cn)查阅。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的运作情况,加强投后管理,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3127 证券简称:昭衍新药 公告编号:2024-035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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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H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实施情况不适用本公告,H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安排请参见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总股份为749,477,334股(其中A股股份为630,482,128股,H股股份为118,995,206股),回购专用账户持有A股股份为1,768,814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本次以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747,708,52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9,633,363.20元(含税),其中A股共派发现金红利100,594,130.24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制度规定,差异化分红除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628,713,314×0.16)÷630,482,128≈0.15955元/股
虚拟分派的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一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一0.15955)÷1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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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冯宇霞、周志文、顾晓磊、顾美芳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4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0.1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67869582
特此公告。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