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6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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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宏达股份主营业务包括有色金属锌冶炼、磷化工以及天然气化工,主要产品包括锌锭、磷酸盐系列产品、复合肥以及合成氨等。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的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也从事磷酸盐生产、销售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在磷酸盐业务领域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规范和解决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或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潜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1、就目前与宏达股份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五年内,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方式,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
2、为避免本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在现有业务外新增与上市公司磷酸盐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包括不通过投资、收购、受托经营等方式新增从事与上市公司磷酸盐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下属公司,如出售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业务,上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的24个月内(2022年7月-2024年6月),上市公司向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的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采购磷矿石,累计交易金额为7,038.50万元,上述交易系上市公司采购原材料所需,具有必要性。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述交易仍将存在并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为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的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相关关联交易,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的24个月内(2022年7月-2024年6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的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销售磷矿石,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的24个月内(2022年7月-2024年6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其他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其他相关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其他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即什邡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即什邡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邹蔚之直系亲属邹正元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
根据邹正元出具的自查报告,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自身对宏达股份所处行业及其股价走势的判断并结合自身财务状况而独立作出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即什邡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已向中登公司提交上述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若中登公司同意查询且其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通过上市公司进行披露。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021年、2022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023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最近三年,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义务人2021年、2022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2023年一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2021年至2023年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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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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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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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决策文件;
(四)什邡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七)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八)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所作出的承诺;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
(十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十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负责人:
张胜
2024年7月24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郭 浩 王选彤
财务顾问协办人:周 浩 何定松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负责人:张胜
2024年7月24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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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负责人:张胜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