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为进一步满足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阶段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决策效率,进一步有效规避和降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具体为由“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7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10,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调整至“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20,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
2.本次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主要为有效规避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公司将积极落实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执行套期保值操作,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拟调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择机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7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10,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前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详情参见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及相关公告。
二、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公司及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新能源+汽车”业务和“半导体存储+智能终端”业务,“新能源+汽车”业务包括锂电新能源材料、汽车缓速器等业务,主要产品包括碳酸锂、氢氧化锂等锂盐产品,以及汽车缓速器产品,铜是汽车缓速器产品的重要原材料,占汽车缓速器产品成本比重较高;铜、锂盐产品的价格波动频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产品成本及毛利率有较大影响。
为进一步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阶段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有效规避和降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风险,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具体为:由“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7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10,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调整至“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20,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调整后的商品期货期权业务事项如下:
(一)资金额度
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20,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前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交易品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锂盐、铜等原材料以及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锂盐等产品的期权、期货、远期等衍生品合约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场外期权合约。
(三)交易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期权、期货、远期等衍生品合约。
(四)期限及授权
鉴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拟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五)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三、审议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的相关规定,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主要为有效规避和降低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期权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投资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4.操作风险:由于错误或不完善的操作造成错单,给公司带来损失。
5.政策风险:如期货期权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二)风控措施
1.为最大程度规避和降低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授权部门和人员将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环境变化,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2.公司制定了《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报告制度、保密制度等进行明确规定,各项措施切实有效且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同时加强相关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将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匹配,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仅限于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关性高的商品期货和期权品种。
4.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是以防范风险为目的,有利于降低产品价格波动风险,本次调整业务额度,是为了进一步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阶段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向董事会提交了《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高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相关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权限、专业管理、风险控制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制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事项,并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阅,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是为了进一步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阶段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有利于充分运用套期保值工具有效规避和降低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已制定《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具备相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事项。
八、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委员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四)《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7月2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文瑾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经审阅,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是为了进一步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阶段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有利于充分运用套期保值工具有效规避和降低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已制定《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具备相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事项。
《关于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详情参见2024年7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7月2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连宗敏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现阶段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具体为:由“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7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10,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调整至“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20,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前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详情参见2024年7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详情参见2024年7月2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委员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