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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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2024-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24-031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人民币3,500万元及部分仲裁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裁决未认可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履约保证金利息损失的赔偿诉求,对已经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利息(共计381.79万元),公司将对此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上述会计处理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房产”)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寄来的(2022)沪仲案字第1693号《裁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海门房产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寄来的《关于“(2022)沪仲案字第1693号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纠纷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已受理本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规则》(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5,000,000元。

2.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1,303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14,390.90元,由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66,912.10元;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人民币266,912.10元。

3.对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所述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上海仲裁委员会3,500万元仲裁案件虽然尚未裁决,但根据开庭记录显示与公司另外两起诉讼性质类似,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本金按照借入时间点追溯计入2014年当期营业外支出,利息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由于本次裁决未认可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履约保证金利息损失的赔偿诉求,对已经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利息(共计381.79万元),公司将对此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上述会计处理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仲裁委员会(2022)沪仲案字第1693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24-032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风险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在2024年7月23日、7月24日、7月25日累计涨幅超30%,股价短期波动幅度较大。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本公司股票在2024年7月23日、7月24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2024年7月25日,公司股票再次涨停。2024年7月23日-7月25日期间公司累计涨幅超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且不存在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

因公司股价短期波动幅度较大,本公司对有关事项再次进行核查,并询问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除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外部环境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1、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控股股东上海奉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市奉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及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重大交易类事项、业务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2、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对于田晓丽、李辉、宁波保税区恒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佰花深处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国仲”)提起的《关于宁波美丽人生医药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争议的仲裁申请,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申请,上国仲已受理。由于本次仲裁处于案件受理初期,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纠纷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5,000,000元。2.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1,303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14,390.90元,由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66,912.10元;被申请人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人民币266,912.10元。3.对申请人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未涉及热点概念事项。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50万元到-1,500万元,将出现亏损。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400万元到-1,600万元。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按规定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本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