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4-068
债券代码:149610 债券简称:21中交债
债券代码:148208 债券简称:23中交01
债券代码:148235 债券简称:23中交02
债券代码:148385 债券简称:23中交04
债券代码:148551 债券简称:23中交06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25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5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前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747,098,401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47,098,401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218人,代表股份425,754,1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99%。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389,679,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91.5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16人,代表股份36,074,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8.47%。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217人,代表股份36,074,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8.47%。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同意425,408,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反对28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弃权60,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5,729,5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26%;反对28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5%;弃权60,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425,413,3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27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弃权62,0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5,734,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1%;反对27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8%;弃权62,0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1%。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25,373,6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6%;反对32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5%;弃权59,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5,694,3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50%;反对3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9%;弃权59,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严馨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