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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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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2024-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9版)

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4-037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无锡振华”)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指标计算的主要假设和前提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12月末发行完毕,且分别假设2025年6月末全部转股(即转股率为100%且转股时一次性全部转股)和截至2025年12月末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0)两种情形,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25,048.22万股为测算基础,仅考虑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影响,不考虑后续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股权激励授予和行权、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4、假设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为17.51元/股(该转股价格为公司股票于2024年7月24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与2024年7月24日前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较高值,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且不考虑现金分红对转股价格的影响)。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5、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2,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最终发行股数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公司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723.7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6,596.43万元。假设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较2023年度下降10%;(2)较2023年度持平;(3)较2023年度增长10%。

7、在预测及计算2024年度、2025年度相关数据及指标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和净利润的影响,不考虑限制性股票的发行、回购、解锁及稀释性影响,不考虑权益分派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8、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9、本测算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的影响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费用的影响,最终票面利率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受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至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利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若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4年、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董事会谨慎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分析详见《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项目名称最终以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名称为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业务发展方向,更好地为核心客户提供配套能力,增强市场开发及业务拓展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行业知名度;同时也有利于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资本实力,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紧密联系,符合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巩固并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加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一直重视人力资源建设和核心人才的培养,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沉淀,公司建立了一支包含优秀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在内的人才队伍。同时,公司通过组织公司内外部的培训,与高校进行合作研究等方式,不断提升人员的生产能力、管理水平和研发能力,使员工能够做到规范操作、安全生产,高质高效的完成任务。公司完善的人力资源体系为内部员工的成长、基层员工及专业化管理人才的引进奠定了基础,为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张提供了人员保障。

2、技术储备

公司始终重视技术研发和产品的持续研发,将技术研发能力视为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公司重视技术团队和研发体系的建设,经过多年的团队建设和生产实践,公司构建了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团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冲压、焊接技术研究开发体系,使公司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上具备了较强的自主研发、持续创新的能力。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公司积累了一批在汽车冲压及焊接总成行业的核心工艺技术,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专利171项,其中发明专利16项,公司已在汽车冲压及焊接零部件等领域形成了自主创新的优势及特色产品,并体现出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具备较强的核心技术实力及较为丰富的技术储备,能够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3、市场储备

公司作为中国较早从事并持续专注于汽车冲压及焊接零部件生产的企业之一,目前已与国内多家汽车整车制造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积累了一批优质的汽车制造商和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客户,包括上汽大众、上汽通用、上汽乘用车、上汽大通、神龙汽车等传统整车制造商,以及理想汽车、特斯拉、智己汽车、小米汽车、东风岚图等新能源整车制造商等。公司与上述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上述客户的产能扩张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产能消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由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有所下降,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能力,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以保障本次发行后公司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募投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积极稳妥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董事会已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不断优化业务结构,继续做大、做强、做优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竣工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相关主体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包括本人在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毕前,若监管机构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君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实际控制人钱金祥、钱犇已作出以下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毕前,若监管机构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聚焦主营业务提升核心竞争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4-035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7月19日通过专人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于2024年7月24日上午10时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钱金祥主持,会议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公司符合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结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推进情况以及公司投资计划的实际情况,经慎重考虑,公司决定修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部分内容,除修订的内容外,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规模

修订前: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修订后: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2,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修订前: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项目名称最终以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名称为准。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优先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前,如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修订后: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项目名称最终以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名称为准。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优先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前,如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修订前: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修订后: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修订后的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就该议案无异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同意公司修订《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就该议案无异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发行事宜,同意公司修订《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就该议案无异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发行事宜,同意公司修订《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就该议案无异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一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调整,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修订如下:

修订前: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2项、第6项、第9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事项有效期为12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修订后: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2项、第6项、第9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事项有效期为12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发行方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全权办理本次章程修订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本次董事会部分审议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意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0)。

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修订稿)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188号)

二〇二四年七月

声 明

1、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核、注册机关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预案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2,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当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后,可以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6)拟修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7)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8)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9)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0)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项目名称最终以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名称为准。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优先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前,如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八)评级事项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修订后的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均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4年1-3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具体情况如下: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474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395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4]173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于2023年完成了收购无锡市振华开祥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此公司对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并以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数据列示。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下转7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