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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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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4-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 2024-06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的议案,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 55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蔡莹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1名,代表股份499,199,8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8099%。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491,845,6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1498%。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177名,代表股份7,354,1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601%。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79名,代表股份51,366,1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10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8,620,9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0%;反对股数83,62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股数495,3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0,787,2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8730%;反对股数83,62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1628%;弃权股数495,3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964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8,479,4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7%;反对股数196,72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股数523,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0,645,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5975%;反对股数196,72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3830%;弃权股数523,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195%。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郑江文律师、黄君悦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4-061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4名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8176万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以8.35元/股的回购价格,对上述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17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114,038,492股减少至1,114,010,316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114,038,492.00元减少至1,114,010,316.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时间及具体方式

1、申报时间:2024年7月26日起45天内(9:3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报材料送达地址及邮编: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 558号 201707

3、联系人:杨帆

4、联系电话:021-31115910

5、联系邮箱:yangfan@pret.com.cn

6、传真:021-51685255

7、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3)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