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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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正式会议
决议公告

2024-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4-033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正式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正式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会前以邮件、传真和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于2024年7月26日下午16: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南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覃耀杯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7人;董事戴坚芳女士、庄楠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分别委托董事覃耀杯先生、董事覃春明女士代为表决。公司部分监事列席了会议。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调整如下:

1.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主任委员:覃耀杯

成员:覃春明、戴坚芳、苏庆威、李立民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骅

成员:覃耀杯、苏庆威、葛靖、李立民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立民

成员:覃春明、苏庆威、李骅、葛靖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葛靖

成员:周宁星、庄楠、李骅、李立民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南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借款展期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前期同等条件与南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续签《借款展期协议》,即以1.81%。的月利率向南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分两笔续借款项共约2990万元、展期各一年,分别为:2024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18日借款展期约1790万元;2024年11月2日至2025年11月1日借款展期约1200万元。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2024-032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西南宁市朝阳路39号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南七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董事长覃耀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经过与会人员认真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董事戴坚芳女士、董事庄楠女士、独立董事魏志华先生、独立董事施少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汪杨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全体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补选苏庆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涉及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同意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2024年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苏庆威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李骅先生、葛靖先生、李立民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与董事长覃耀杯先生、董事覃春明女士、董事周宁星先生、董事戴坚芳女士、董事庄楠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换届完成日止。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黎中利、雷皓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