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97 证券简称:浙大网新 公告编号:2024-025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网新电气”),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8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网新电气的担保总额为2,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担保余额为5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因业务开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申请最高额800万元的银行信贷业务,公司为网新电气的该信贷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
(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8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公司为网新电气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的担保,全资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网新电气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担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之日止。
本次担保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前,公司及其子公司对网新电气的担保总额为2,000万元,担保余额为53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子公司对网新电气的担保总额为2,8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71737348B
3、成立时间:2011年03月31日
4、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1幢01室1810-2室
5、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晴川街369号云起中心6号楼
6、法定代表人:沈越
7、注册资本:人民币5250万元
8、主营业务:信息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成果转让;计算机软件、信息技术、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咨询及技术服务,智能交通系统、建筑智能化系统、城市及道路照明系统、节能系统、通信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铁路电务系统、工业自动化系统的设计、研发、销售、安装、技术及售后服务;机电设备、电气设备、控制设备、电子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销售及技术服务,智能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技术及售后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交通安全设备制造,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设备维修服务,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10、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11、关联关系: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网新电气100%股权。
12、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一年
3、担保金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最高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4、反担保情况及形式:无
5、其他重要条款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
保证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2 违约责任
5.2.1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2.2 保证人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3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5.2.3 如主合同被解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赔偿责任等)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全资子公司网新电气的信誉良好,经营正常,偿债能力良好,目前无逾期债务。本次网新电气因业务开展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申请最高额800万元的银行信贷业务以保证业务开展,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信贷业务为上一年度信贷业务的延续,符合其经营实际,为其提供担保可以保障其获得银行的流动性支持,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额度范围内,对其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84,005万元,全部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78%,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共同承担债务余额6,1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3%。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797 证券简称:浙大网新 公告编号:2024-024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网新系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网新系统的担保总额为12,101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担保余额3,96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因业务开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最高额2,000万元的银行信贷业务,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申请最高额2,000万元的银行信贷业务,公司为网新系统的上述信贷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
(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8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公司为网新系统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全资子公司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为网新系统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担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之日止。
本次担保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前,公司及其子公司对网新系统的担保总额为12,101万元,担保余额为3,963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子公司对网新系统的担保总额为16,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30907
3、成立时间:1999年11月10日
4、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晴川街369号云起中心6号楼2层
5、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晴川街369号云起中心6号楼
6、法定代表人:沈越
7、注册资本:人民币20700万元
8、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软件外包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大数据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高铁设备、配件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高铁设备、配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网络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电机制造;软件开发;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市政设施管理;通用设备修理;交通设施维修;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通讯设备修理;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雷达、无线电导航设备专业修理;铁路运输辅助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10、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11、关联关系:公司持有网新系统100%的股权。
12、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一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一年
3、担保金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最高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4、反担保情况及形式:无
5、其他重要条款: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 保证范围: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2 违约处理:如发生违约事件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行使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之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及/或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到期,及/或要求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或依据本合同约定补足保证金。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一年
3、担保金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最高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4、反担保情况及形式:无
5、其他重要条款: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
保证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2 违约责任
5.2.1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2.2 保证人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3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5.2.3 如主合同被解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全资子公司网新系统的信誉良好,经营正常,偿债能力良好,目前无逾期债务。本次网新系统因业务开展需要,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最高额2,000万元的银行信贷业务,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申请最高额2,000万元的银行信贷业务以保证业务运行,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信贷业务为上一年度信贷业务的延续,符合其经营实际,为其提供担保可以保障其获得银行的流动性支持,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额度范围内,对其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84,005万元,全部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78%,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共同承担债务余额6,1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3%。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797 证券简称:浙大网新 公告编号:2024-023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2024年7月25日,公司股东浙江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数84,19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9%,本次股份质押后,网新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数为62,85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4.65%,占公司总股本的6.12%。
公司于近日接到股东网新集团函告,获悉其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2、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况。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网新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二、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网新集团未来半年和一年内不存在到期的质押股份。网新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其还款资金来源为经营收入。本次质押的风险可控,在本次质押期内,如后续出现平仓或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网新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保证金、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2、截至公告披露日,网新集团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第一大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质押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等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质押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组成,不影响第一大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关联情况,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3)网新集团不存在需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质押事项的进展,并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