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59 证券简称:百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7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公司全资子公司武炼工程就山西恒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晋0826民初346号)向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并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武炼工程起诉后,原被告双方等就该纠纷达成和解并签订了三方协议,鉴于此,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1日对前述诉讼申请作出了驳回裁定。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山西恒晖应于2024年6月向武炼工程支付第二期工程款4,400万元,但截至目前,山西恒晖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鉴于以上情况,武炼工程于近期就山西恒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晋08民初56号)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 本次诉讼所处阶段:诉讼申请已受理,等待开庭。
● 公司全资子公司武炼工程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101,639,318.47元。
● 对公司的影响:1、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2、目前武炼工程对相关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已完工结算的工程量体现在存货中,如后续公司对相关工程款追偿不及预期,可能存在对相关存货计提减值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炼工程”)就山西恒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恒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晋0826民初346号)向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并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
武炼工程起诉后,原被告双方等就该纠纷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关于支付工程价款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如下:
1、2024年5月山西恒晖向武炼工程支付100万元人民币。
2、2024年6月山西恒晖向武炼工程支付4,400万元人民币。
3、2024年7月山西恒晖向武炼工程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
4、2024年9月山西恒晖向武炼工程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
5、2024年11月山西恒晖向武炼工程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
6、2024年12月山西恒晖向武炼工程支付2,500万元人民币(暂定价)。
鉴于原被告双方等就该纠纷达成和解并签订了三方协议,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1日对前述诉讼申请作出了驳回裁定。
三方协议签署后,山西恒晖于5月向武炼工程支付了三方协议中第一期工程款100万元。按照约定,山西恒晖应于2024年6月向武炼工程支付第二期工程款4,400万元,但截至目前,山西恒晖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鉴于以上情况,武炼工程于近期就山西恒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晋08民初56号)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收到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法院已受理该诉讼申请。
二、本次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理由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山西恒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温县恒晖实业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824,768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被告一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7月11日的欠付工程款利息1,814,550.47元(计算标准: 以72,824,768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6日起暂计至2024年7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
三、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扣除第一项诉讼请求工程进度款以外,剩余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未结算工程价款,暂计27,000,0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全部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共暂计101,639,318.47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2年10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山西恒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5万吨/年固(危)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承包人,被告一为发包人,原告负责被告一15万吨/年固(危)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的装置区、仓储、公辅设施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暂估价款24,628万元。此外,合同专用条款第14.4条约定,原告于工程开工后每月20日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被告一收到支付申请后,按已完成工程量费用的85%作为进度款支付;通用条款第14.7.2(2)条约定,原告可采用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被告一应当在收到原告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15日内审查并支付。2023年9月30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一提交《承包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3,824,768元。被告一及监理单位均在申请表中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时,被告一仅支付了1,0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72,824,768元未予支付。
合同通用条款第14.8条约定,因被告一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进度款,应从被告一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违约金。鉴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这一标准已经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替代,因此,原告于2023年9月30日向被告一提出付款申请,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0月26日起,以72,824,7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7月11日为1,814,550.47元。
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总包方,实际完成工程量除前述经原被告双方和监理单位确定的进度款72,824,768元以外,仍有部分未做结算。为便于一次性解决争议,原告对未作结算的工程量暂估27,000,000元,在本案中请求被告一一并支付。
经查,被告一系一人有限公司,有且仅有股东被告二温县恒晖实业有限公司一名。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二若不能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被告一,需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带来极大的困难,被告二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目前武炼工程对相关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已完工结算的工程量体现在存货中,如后续公司对相关工程款追偿不及预期,可能存在对相关存货计提减值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