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08 证券简称:喜临门 公告编号:2024-052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阿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一铖先生(系陈阿裕之子)、陈萍淇女士(系陈阿裕之女)(以下统称“相关增持主体”)计划自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本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0%,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5%(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增持主体通过其共同委托设立的陕国投·金玉20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4,195,600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1%,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7,401.31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数量区间的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阿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一铖先生(系陈阿裕之子)、陈萍淇女士(系陈阿裕之女)(以下统称“相关增持主体”)。
陈一铖先生、陈萍淇女士系实际控制人陈阿裕先生的儿子、女儿,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为陈阿裕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2、陈阿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陈阿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29,714,6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3%。其中:
陈阿裕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8,107,0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陈一铖先生、陈萍淇女士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浙江华易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易智能制造”)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84,799,6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8%;绍兴市越城区华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瀚投资”)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6,807,9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1%。华易智能制造及华瀚投资不参与本次增持计划。
3、2024年1月3日,公司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8,425,907 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阿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从33.48%被动增加至34.23%。除此情形外,陈阿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12个月内不存在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4、陈阿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和公司股价稳定,相关增持主体拟增持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
3、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
拟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0%,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5%。
4、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相关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综合考虑市场波动、窗口期、资金安排等因素,为保障本次增持计划顺利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增持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资金安排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为相关增持主体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增持主体通过其共同委托设立的陕国投·金玉20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4,195,600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1%,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7,401.31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数量区间的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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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数据之和与合计数据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增持人陈阿裕先生、陈一铖先生、陈萍淇女士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4、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