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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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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1版)

2024年4月25日,步步高与白兔集团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双方约定,白兔集团将指定两个关联主体分别投资步步高股份转增后总股本的5.1%和3.9%,两个主体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步步高股份转增后总股本的9%。

白兔集团指定的两个关联主体分别为川发宏翼基金和白兔有你合伙企业,其中川发宏翼基金投资步步高股份转增后总股本的5.1%,白兔有你合伙企业投资步步高股份转增后总股本的3.9%,两个主体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步步高股份转增后总股本的9%。

白兔集团与川发宏翼基金签署了关于参与步步高重整程序的产业投资人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约定:白兔集团同意并承诺其指定的本次重整其他产业投资方与川发宏翼基金一致行使步步高股东权利、董事权利及监事权利(如有),并在其他步步高公司事项中与川发宏翼基金保持一致行动。

白兔有你合伙企业出具《承诺书》,同意并承诺与川发宏翼基金一致行使步步高股东权利、董事权利及监事权利(如有),并在其他步步高公司事项中与川发宏翼基金保持一致行动。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权益变动系因以重整产业投资人身份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认购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帮助公司化解经营及债务危机,助力恢复和提升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数量为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数量分别为137,123,684股和104,859,288股,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和3.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以人民币对价取得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方式进行。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5日,步步高与白兔集团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白兔集团或指定主体以现金方式支付重整投资款(重整投资款计算公式为1.65元*标的股票数量)作为受让股票的对价,按241,982,972股计算,投资金额为399,271,904元(大写:人民币叁亿玖仟玖佰贰拾柒万壹仟玖佰零肆元)。

白兔集团指定主体川发宏翼基金以人民币226,254,079元认购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37,123,684股,占转增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白兔集团指定主体白兔有你合伙企业以人民币173,017,825元认购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04,859,288股,占转增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两个主体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步步高股份转增后总股本的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取得受让股份后36个月内不出售所持步步高股份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2024年4月25日,步步高与白兔集团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白兔集团或指定主体以现金方式支付重整投资款(重整投资款计算公式为1.65元*标的股票数量)作为受让股票的对价,按241,982,972股计算,投资金额为399,271,904元(大写:人民币叁亿玖仟玖佰贰拾柒万壹仟玖佰零肆元)。

白兔集团指定主体川发宏翼基金以人民币226,254,079元认购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37,123,684股,占转增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白兔集团指定主体白兔有你合伙企业以人民币173,017,825元认购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04,859,288股,占转增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两个主体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步步高股份转增后总股本的9%。

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数量合计为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有条件以人民币226,254,079元取得137,123,684股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37,123,6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

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数量合计为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有条件以人民币173,017,825元取得104,859,288股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04,859,2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步步高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尚未过户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设立的证券账户。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川发宏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温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024 年7 月 29 日

第八节 一致行动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白兔有你文化科技(温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024 年7 月 29 日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川发宏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温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024 年7 月 2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白兔有你文化科技(温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024 年7 月 29 日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步高

股票代码:002251.SZ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湘潭市雨湖区昭潭街道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

通讯地址:湘潭市雨湖区昭潭街道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张海霞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通讯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 1083 号步步高梅溪商业中心 A 区 1301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24 年 7 月 2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ST步高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张海霞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步高集团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步高集团的股权关系

王填为步步高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直接及通过一致行动人张海霞合计控制步步高集团72.27%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张海霞及其配偶王填合计持有步步高集团72.27%的股份,同时,张海霞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18%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规定,张海霞与步步高集团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4年6月30日,步步高及其十四家子公司分别收到湘潭中院送达的(2023)湘03破16-21号、(2023)湘03破14-20号、(2023)湘03破15-20号、(2023)湘03破17-15号、(2023)湘03破18-17号、(2023)湘03破19-17号、(2023)湘03破20-16号、(2023)湘03破21-17号、(2023)湘03破22-17号、(2023)湘03破23-18号、(2023)湘03破24-17号、(2023)湘03破25-17号、(2023)湘03破26-17号、(2023)湘03破27-15号、(2023)湘03破28-14号《民事裁定书》。湘潭中院裁定批准《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步步高及其十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步步高以现有总股本840,218,653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2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848,481,036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本次转增后,步步高总股本由840,218,653股增加至2,688,699,689股。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作如下安排(最终以人民法院确定为准): 1,175,316,633股股票用于有条件引入重整投资人,673,164,403股股票用于清偿各类债权及支付相关重整费用。

本次权益变动前,步步高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99,251,43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3.71%,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步步高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张海霞持有上市公司51,958,32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18%。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步高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海霞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51,209,760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29.90%。

2023年1月11日,步步高集团与湘潭产投投资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步步高集团放弃所持上市公司215,850,738 股股份(2023年1月11日持股数量)对应的表决权。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步高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海霞合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958,3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1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步步高集团持股比例稀释为7.41%,张海霞持股比例稀释为1.93%,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步高集团及张海霞合计持股比例为9.34%;步步高集团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0,张海霞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1.93%,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步高集团及张海霞合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1.9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以及除按照《重整计划》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发生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步高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99,251,43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3.71%,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步步高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张海霞持有上市公司51,958,32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18%。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步高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海霞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51,209,760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29.90%。

2023年1月11日,步步高集团与湘潭产投投资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步步高集团放弃所持上市公司215,850,738 股股份(2023年1月11日持股数量)对应的表决权。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步高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海霞合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958,3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18%。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步步高集团持股比例稀释为7.41%,张海霞持股比例稀释为1.93%,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步高集团及张海霞合计持股比例为9.34%;步步高集团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0,张海霞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1.93%,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步高集团及张海霞合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1.93%。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根据湘潭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步步高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步步高集团持股比例稀释为7.41%,张海霞持股比例稀释为1.93%,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步高集团及张海霞合计持股比例为9.34%;步步高集团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0,张海霞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1.93%,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步高集团及张海霞合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1.93%。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步步高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99,251,438股股票,其中186,483,695股处于质押状态,12,010,305股处于被冻结状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海霞持有上市公司51,958,322股股票,全部处于质押状态。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步步高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但仍不具有表决权;步步高集团及张海霞合计拥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为1.93%。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五、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法律程序

2023年7月7日,龙牌食品以步步高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湘潭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同时,因龙牌食品认为步步高具备预重整的条件,一并向湘潭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2023年7月17日,湘潭中院作出(2023)湘03破申(预)10-2号《决定书》及(2023)湘03破申(预)10-3号《决定书》决定对步步高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2023年10月26日,湘潭中院作出(2023)湘03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2023年11月7日,湘潭中院作出(2023)湘03破16-1号《决定书》,指定步步高清算组担任步步高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年5月24日,步步高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4年5月24日,步步高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了《重整计划(草案)》;截至2024年6月28日,步步高及其十四家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4年6月30日,步步高及其十四家子公司分别收到湘潭中院送达的(2023)湘03破16-21号、(2023)湘03破14-20号、(2023)湘03破15-20号、(2023)湘03破17-15号、(2023)湘03破18-17号、(2023)湘03破19-17号、(2023)湘03破20-16号、(2023)湘03破21-17号、(2023)湘03破22-17号、(2023)湘03破23-18号、(2023)湘03破24-17号、(2023)湘03破25-17号、(2023)湘03破26-17号、(2023)湘03破27-15号、(2023)湘03破28-14号《民事裁定书》。湘潭中院裁定批准《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步步高及其十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程序。步步高及其十四家子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张海霞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

4、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湘潭产投产兴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1月11日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王 填

2024年 7 月 2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______________

张海霞

2024 年7 月 2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王 填

2024 年7 月 2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______________

张海霞

2024 年 7 月 29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

王 填

2024 年7 月 2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张海霞

2024 年7 月 29 日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步高

股票代码:002251.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物美博雅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1幢3层311-41

一致行动人:北京雅信春芽科技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1号7层710-2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4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或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物美博雅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二)一致行动人:北京雅信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结构情况

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结构信息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物美博雅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二)一致行动人:北京雅信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

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物美博雅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二)一致行动人:北京雅信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物美博雅和雅信春芽,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双方基于共同联合投资步步高重整、共同更有效赋能助力步步高实现高质量发展而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物美博雅、雅信春芽于2024年7月24日已签约确认以上一致行动关系,并承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持股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目的

2023年10月26日,步步高收到湘潭中院送达的(2023)湘03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龙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

2024年6月30日,步步高及其十四家子公司收到湘潭中院送达的(2023)湘 03 破 16-21 号、(2023)湘 03 破 14-20 号、(2023)湘 03 破 15-20号、(2023)湘 03 破 17-15 号、(2023)湘 03 破 18-17 号、(2023)湘 03 破19-17 号、(2023)湘 03 破 20-16 号、(2023)湘 03 破 21-17 号、(2023)湘03破22-17号、(2023)湘03破23-18号、(2023)湘03破24-17号、(2023)湘 03 破 25-17 号、(2023)湘 03 破 26-17 号、(2023)湘 03 破 27-15 号、(2023)湘 03 破 28-1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步步高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依据重整计划的有关规定,以步步高扣除注销库存股后的总股本840,218,653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22.00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约1,848,481,036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转增后,步步高股份总股本将由840,218,653股增加至2,688,699,689股。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有条件引入重整投资人、支付重整费用、向债权人分配抵偿债务,其中1,175,316,633股股票用于有条件引入重整投资人,673,164,403股转增股票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相关重整费用及清偿各类债权。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2024年4月25日,步步高与物美集团及博雅春芽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物美集团及博雅春芽或指定主体以现金方式支付重整投资款作为受让股票的对价,按181,818,181股计算,投资金额为300,000,000元。

物美集团及博雅春芽指定主体物美博雅获得上市公司163,636,363股股票;物美集团及博雅春芽指定主体雅信春芽获得上市公司18,181,818股股票。物美博雅及雅信春芽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由0变为181,818,181股,合计持股比例由0变至6.76%。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上述重整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自愿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股票锁定期的规定。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有增加或者减少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湘潭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博雅春芽投资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的步步高转增股份的认购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获得上市公司163,636,363股股票;一致行动人获得上市公司18,181,818股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由0变为181,818,181股,持股比例由0变至6.7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

注:最终股本、股东的持股数量及股份性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重整投资协议》的内容详见上市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重整计划》的内容详见上市公司于2024年7月2日披露的《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权限制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取得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自愿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股票锁定期限的规定,并承诺自受让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基于本次重整投资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步步高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步步高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北京物美博雅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上海物美尚廉投资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雅信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北京博雅春芽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9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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