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7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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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业务。
本基金的第十七个封闭期为2024年5月1日(包括该日)至2024年7月31日(包括该日)。目前本基金处于运作封闭期,该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8月1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以下简称“本开放期”),本开放期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在本开放期内本基金受理申购、赎回、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业务申请。下一个封闭期为本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即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11月3日为本基金的下一个运作封闭期,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业务。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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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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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当持有期小于7日时,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5 转换业务
5.1 基金转换份额限制
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份,当基金转换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转换。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2 基金转换费用
(1)转换费用的构成: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2)转出基金赎回费: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赎回费。
(3)申购费补差:
目前本公司旗下基金产品均采取前端收费模式,两只前端收费基金(包括申购费为零的基金)之间转换时,按照转出金额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费低的基金转到申购费高的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差价;由申购费高的基金转到申购费低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4)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视为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金和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5.3 其他与基金转换相关的事项
其他与基金转换相关的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2016年12月9日公布的《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郭梦珺
公司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业务范围不同,具体请咨询各非直销销售机构)。投资者在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非直销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增加新的直销网点或者新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59000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