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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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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7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债券代码:113667 债券简称:春23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8月1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8月14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益德路988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8月14日

至2024年8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上述议案的审议情况,请参见2024年7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2024-036)。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参会登记时间:2024年8月9日上午9:00一11:00 下午:13:00一16:00

(三)登记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益德路988号)

(四)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出席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联系人:吕璐、潘晓杰

电话:0512-57445099

传真:0512-57293992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8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6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债券代码:113667 债券简称:春23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7月22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杨超女士召集和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业务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交易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5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债券代码:113667 债券简称:春23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举行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7月22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薛革文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7),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4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债券代码:113667 债券简称:春23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摩勤”、“交易对方”)转让控股子公司南昌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春秋”、“目标公司”)65%的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4,75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公司与上海摩勤于2024年7月29日签订协议,拟向其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春秋65%的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4,75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南昌春秋股权。

(二)本次资产交易的目的和原因:

公司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是基于公司战略规划的需求,有利于集中公司资源,发展优势产业,降低公司资产管控风险,改善投资质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有助于加强公司整体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企业名称: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32731328W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崔国鹏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7月3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399号9幢5层501室

经营范围:从事智能技术、信息科技、电子技术、通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设计、制作、销售,计算机硬件、通讯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海摩勤100.00%的股份。

上海摩勤为南昌春秋的少数股东,除此外,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上海摩勤目前经营正常,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交易对方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春秋65%的股权。

2.本次交易的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交易标的为股权类资产的披露

目标公司名称:南昌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9AH9Y79

成立时间:2020年9月9日

法定代表人:王海斌

注册资本:人民币55,000万元整

注册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湖西六路386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模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本次交易前,目标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后,目标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南昌春秋2024年上半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4]200Z0593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目标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元

(2)根据由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出具的嘉学评估评报字〔2024〕8310058号《资产评估报告》,目标公司在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人民币53,954.05万元。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为《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目标公司进行了评估,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由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南昌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嘉学评估评报字〔2024〕8310058号),目标公司在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人民币53,954.05万元。

以上述评估值为基础,经公司与上海摩勤友好协商确定本次购买资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4,750.00万元。成交价格与评估价值不存在较大差异。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1、合同主体:

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甲方/受让方)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出让方)

南昌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丙方/目标公司)

2、收购方案:

2.1 收购标的:乙方同意将其所持目标公司65%的股权(对应认缴和实缴注册资本均为人民币35,750万元)分两期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其中:

(1)第一期收购:乙方向甲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45%的股权(对应认缴和实缴注册资本均为人民币24,750万元);该转让应自《南昌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180日内完成签署正式协议以及交割、变更等相关手续。自该期转让交割日起,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2)第二期收购:乙方向甲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剩余20%的股权(对应认缴和实缴注册资本均为人民币11,000万元);该转让应自第一期转让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90天(如遇政策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则时间相应顺延)内完成签署正式协议以及交割、变更等相关手续。自该期转让交割日起,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2.2 收购总价款:各方同意,本次收购价格根据第三方中介对目标公司的最终评估结果(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人民币34,750万元(含税),其中:

2.2.1第一期收购价款:人民币24,058万元(含税),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注1:交割条件:甲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应以下列交割条件的满足为前提,除非甲方予以书面豁免:

(1)外部批准:为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所有批准、同意、豁免、许可、授权和弃权等均已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政府、交易所、金融机构等第三方的批准、同意、豁免和许可,以及甲乙双方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同意、豁免和许可。

(2)内部批准: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已一致同意并通过包含如下内容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下称“内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a.同意并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且通过《框架协议》和配套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签署和履行;

b.同意并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视主管市监机关要求而定,以下统称“《公司章程》”);

c.同意并通过甲方提名的人选为目标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事安排;

d.其他需批准内容(视主管部门要求而定)。

(3)交易文件:如下交易文件均已签署并提供给甲方且令甲方满意:

a.《框架协议》原件和扫描件;

b.《南昌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和扫描件;

c.乙方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之盖章版复印件及扫描件;

d.乙方主管交易所的批准文件之盖章版复印件及扫描件(若有);

e.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的原件和扫描件(其中应至少载明:目标公司董事会仍由3名董事构成,其中,甲方委派2名董事且其中1名已被选为董事长,此外,甲方委派的人选已被董事会聘任为目标公司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

f.格式与内容如《股权转让协议》附件一所示的《交割确认函》(模板);

g.格式与内容如《股权转让协议》附件二所示的《付款通知书》(模板);

h.甲方视风控制度要求提供的其他交割先决文件。

交割日1:

自甲方确认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满足(或被甲方书面豁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之日为“交割日1”)

注2:工商变更:

目标公司应当自交割日1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者甲方另行书面同意的时间内,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市监机关的变更登记与备案,届时,目标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应当如下:

乙方和/或目标公司应当在取得本次变更的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盖章复印件和扫描件:

(1)本次股权转让款的到账凭证;

(2)《股东名册》;

(3)《出资证明书》;

(4)市监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

(5)新营业执照;

(6)全套变更登记和备案材料。

交割日2:

自甲方确认约定的文件全部交至甲方(或被甲方书面豁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将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之日为“交割日2”)。

注3:

期后事项:春秋电子同意,目标公司的特定设备由春秋电子最晚于第一期股权转让款的第三笔费用支付前从南昌春秋以现金方式全部购买。

交割日3:

自甲方确认各方商定的期后事项完成并获得甲方书面认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第三笔股权转让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将第三笔股权转让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之日为“交割日3”,与交割日1、交割日2合称“交割日”)。

2.2.2第二期收购价款:人民币10,692万元(含税),具体支付方式由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约定。

2.3工商变更:上述各期收购的工商变更完成时间,原则上最晚不得晚于第一期收购款和第二期收购款各自交割日后的30日内分别完成,各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3、目标公司管理安排

3.1 组织结构:

(1)董事会:目标公司董事会仍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i) 第一期收购时应调整为:甲方委派2名(含董事长,且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乙方委派1名。ii)第二期收购时应调整为:甲方委派全部3名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目标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自第一期收购时即调整为由甲方委派。

(3)核心人员:除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之外,目标公司的核心人员包含:高阶管理层、中阶骨干层、执行层、基础骨干层(具体名单另附)。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关联方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劝说或诱导核心人员离职或者不再服务于目标公司,且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对核心人员进行雇佣或者变相雇佣(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服务关系、合作关系、代理关系、投资关系或其他相关法律关系实质上雇佣),若违反上述承诺给甲方和/或丙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3.2 系统使用:为确保目标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不受影响,各方同意,目标公司现有生产运营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tiptop系统、OA系统、MES系统、东宝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WCS仓库控制系统等)继续维持现状,目标公司有权继续免费使用至第一期收购工商变更完成日起的满两年,期满后的使用续期及费用等相关事宜,由各方届时另行商议。

4、特别约定

4.1 乙方保证,如果因目标公司设立日起至第一期收购工商变更完成日期间发生的事项导致目标公司承担任何财务报表上未体现的债务或损失,由乙方100%承担并补偿给丙方。

4.2 乙方保证,目标公司的业务(特别是目标公司与乙方和/或乙方之关联方之间的业务)不因本协议所涉收购交易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且本协议签署日起2年内,目标公司与甲方和/或甲方之关联方之间的业务模式维持不变,目标公司均应依约合法地配合甲方和/或甲方之关联方完成新老项目的交付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全部损失额的100%从第二期收购价款中进行扣减。

5、本协议各方的保证和承诺

5.1 本协议各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亦不会违反各方之章程,或与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5.2 各方应及时签署目标公司章程、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保证在目标公司办理各期股权转让事宜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给予积极的协助。

5.3 甲方承诺,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5.4 乙方承诺,其合法拥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本协议所转让之标的股权无任何权属瑕疵,亦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并承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5.5 丙方承诺,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6、保密

本协议各方同意,除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有权政府机关要求外,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其他各方的有关本协议及相关各方签署的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或本协议所含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7、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应负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履行其义务。

7.2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及为追偿所需支付的费用。

8、不可抗力

8.1 若本协议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则受妨碍的一方应在此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在10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和由有关部门签署的证明及一份解释不能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说明;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其他各方因其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声称遭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所减少、清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各方应依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修改或终止本协议。

8.2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该等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疫情、政府行为、法律变化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9、协议的解除

9.1 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9.2 一方存在虚假陈述导致其他各方无法就合作事宜进行合理的商业判断或一方无法实际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承诺事项的,其他各方有权主张解除本协议。

10、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10.2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协议各方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其他约定

11.1本协议签署后,本协议各方均应遵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由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1.2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本协议自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之后,于各方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完成审议程序并获得批准之日起生效。

11.3 本协议文本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次股份转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公司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做出的经营决策,目的在于通过本次交易集中公司资源,发展优势产业,降低公司资产管控风险,改善投资质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有助于加强公司整体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交易完成后,南昌春秋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将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交易所涉及标的的管理层变动情况。

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目标公司成为上海摩勤全资子公司。目标公司董事会仍由三名董事组成,由上海摩勤推荐、委派或提名的人选担任。目标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上海摩勤推荐、委派或提名。

(三)交易完成后是否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

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解决措施。

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

(五)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南昌春秋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为南昌春秋提供担保、委托南昌春秋理财等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