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70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29日(星期一)14时5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丹丹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5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54,106,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815%。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48,765,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8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341,4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6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53,474,3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8%;反对45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9%;弃权17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09,3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61%;反对45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45%;弃权17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94%。
该提案获通过。
以上提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公开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东雪、冯熙凝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71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4年7月26日以书面结合通讯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丹丹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董事会增补了新的独立董事,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同意调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调整后的组成情况如下:
1.提名委员会:姚作为先生、潘培豪先生、罗序浩先生,其中姚作为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2.审计委员会:聂织锦女士、姚作为先生、苏声宏先生,其中聂织锦女士担任主任委员。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借新还旧,归还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华兴供应链综字第20230810001号)及补充协议(编号:华兴供应链综字第20230810001号补1)项下授信,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授信额度,并以公司所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证券”)6,000万股股份(占东莞证券股份总数的4%)提供最高额质押,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就公司本次授信事项代表公司签署《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
本次股权质押办理完毕后,公司质押所持东莞证券的股权比例不会超过所持东莞证券股权比例的50%。
本议案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72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712,证券简称:锦龙股份,下称“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4年7月25日、7月26日、7月29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3年11月4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预计交易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正式公开挂牌转让东莞证券20%股份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正式公开挂牌转让持有的东莞证券30,000万股股份(占东莞证券总股本的20%),挂牌底价为227,175.42万元。鉴于本次交易尚需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征集意向受让方、确定交易价格,公司将在相关事项确定后,按规定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程序,将交易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3.公司于2024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7.78%股权,预计交易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此前,公司已聘请了证券服务机构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展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等工作,受聘证券服务机构已展开相关工作。
4.公司于2024年7月9日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4年半年度营业收入为34,000万元至39,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亏损5,720万元至亏损3,010万元,业绩预告不存在应修正的情况。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73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今日接到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函告,获悉新世纪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志茂先生所持本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冻结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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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公司、杨志茂先生等主体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及执行案件,案号为(2024)粤01执952号。前述执行案件系由于新世纪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相关融资协议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因未能在约定时间期限内偿还融资债务,被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杨志茂先生等主体系相关融资的保证人。
本次冻结系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世纪公司、杨志茂先生前期已质押予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目前新世纪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债务偿还等工作。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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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新世纪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志茂先生、朱凤廉女士合计持有公司448,410,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5%,本次冻结62,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5%。本次冻结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新世纪公司正在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争取早日妥善解决司法冻结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协助相关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