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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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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4-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4证券简称:*ST科新 编号:临2024一038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科新控股持有本公司22.88%的股份,科新实业持有科新控投99%股权。2024年7月29日,科新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科新控股99%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连宗盛先生。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为协议生效之日,自交割日起,标的股权的所有权转移至连宗盛,《股权转让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2024年7月30日,上述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成。

● 本次转让后,连宗盛先生通过科新控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2.88%的股份,通过派德高盛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0.35%股份,合计间接持有33.23%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黄绍嘉先生变更为连宗盛先生。

● 本次股权转让权益变动触及全面要约收购,连宗盛先生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要求,积极促使科新控股在30日内使得其合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以下。后续科新控股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股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第三方,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若上述减持方案未能在预计时间内实施完成,连宗盛先生需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 科新控股所持上市公司22.88%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后续科新控股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股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之前需先解除该部分股份的质押,上述相关事项已获得质权人配合科新控股办理实施上述方案相关手续的书面同意。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科新发展”)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科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控股”),2024年7月29日,科新控股的股东深圳市科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实业”)与连宗盛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科新实业将其持有的科新控股99%的股权转让给连宗盛先生。2024年7月30日,上述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成。

本次转让后,连宗盛先生通过科新控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2.88%的股份,通过深圳市前海派德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派德高盛”)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0.35%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33.23%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黄绍嘉先生变更为连宗盛先生。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转让方情况

2、受让方情况

(1)连宗盛

(2)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前海派德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科新实业通过科新控股间接持有公司60,075,09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88%,连宗盛先生通过派德高盛间接持有公司27,164,64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35%。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连宗盛先生通过科新控股间接持有公司60,075,09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88%,通过派德高盛间接持有公司27,164,64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35%,合计间接持有公司87,239,74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23%。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黄绍嘉先生变更为连宗盛先生。

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是自有或自筹资金。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科新实业与连宗盛于2024年7月29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深圳市科新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连宗盛

(下文中,甲方、乙方合称各方,一方指其中任何一方)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科新控股99%的股权,以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小写)RMB200,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权。

2、乙方应在下述(1)-(3)项全部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可以单方豁免付款条件而提前付款),将股权转让款支付至甲方另行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甲方偿还相关借款:

(1)本协议已经生效;

(2)就本次交易,科新控股已将其股东名册的记载变更为乙方持有其99%股权,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科新控股所持有的科新发展股票办理完成解除质押手续。

3、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工商变更所需的资料提交至科新控股,并协助科新控股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自交割日起,标的股权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方。

5、 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承诺,或本协议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则该方视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违约方应当完全赔偿非违约方因该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害、损失。

6、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0.05%的违约金。

7、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和相关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据此进行解释。

8、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相关争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上述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仲裁庭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由甲方指定,一名仲裁员由乙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该二名仲裁员共同选定。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仲裁地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9、 各方同意为完成本次交易而发生的任何税务、成本和费用由各自分别承担。

10、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成立并生效。

11、 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变更、解除本协议。

二、其他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后,连宗盛先生分别通过科新控股和派德高盛合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87,239,74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23%),触及全面要约收购。连宗盛先生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要求,积极促使科新控股在30日内使得其合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以下。

根据后续安排,科新控股拟将其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第三方,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上述减持方案未能在预计时间内实施完成,根据相关规定,连宗盛先生将需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2、科新控股所持上市公司22.88%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后续科新控股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股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之前需先解除该部分股份的质押,上述相关事项已获得质权人配合科新控股办理实施上述方案相关手续的书面同意。

3、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按规定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后续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