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15: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三)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1幢30层04-07单元
邮政编码:200010
联系电话:021-53682888
联系人:崔书琴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8月2日,即在该日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ony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三格式自制表决票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直接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直接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预留印鉴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直接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的,应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自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4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15:00止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会议,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授权委托书样本
授权委托书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ony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四格式自制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由委托人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合格境外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还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加盖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四)。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字的其他证明文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将纸面授权文件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多次授权的优先规则
持有人多次有效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次授权, 无法区分序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按本公告“四、投票”中第(三)条中的相关原则确定。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15:00。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按本公告“四、投票”中第(三)条中的相关原则确定。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关于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务常设联系人:崔书琴
联系电话:021-53682888
2、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6666
十、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三)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onyfunds.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0-8800)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五)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附件三:《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五:《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
附件一:关于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理财需求、保障基金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具体说明请见附件二《关于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二:关于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理财需求、保障基金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议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本次调整情况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处“(七)临时报告”中部分条款,并修改后续序号:
删除“2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提示性公告;”
3、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中部分条款,并修改后续序号:
删除“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5、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其他法律文件。
二、《基金合同》修订生效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说明对基金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生效时间详见相关公告。
三、其他与本次会议议案有关的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会议议案未能通过的可能。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做出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附件三: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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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寄达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onyfunds.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本附件格式自制。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出席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1、此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onyfunds.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本附件格式自制获取,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基金账户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五:《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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