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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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裁离职的公告

2024-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ST洪涛 公告编号:2024-075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裁离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副总裁离职的基本情况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公司副总裁宋明远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宋明远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及公司子公司所有职务。宋明远先生《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宋明远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宋明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0股。宋明远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宋明远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裁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董事会对宋明远先生任职期内的工作给予高度认可,对其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备查文件

宋明远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ST洪涛 公告编号:2024-076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暨

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年1月29日,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集团”或“公司”)收到债权人惠州市中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发来的《告知函》,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于2024年1月29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同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2、2024年5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决定书》【(2024)粤03破申165号】,决定对洪涛集团启动预重整程序,并且通过公开摇珠的方式指定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3、2024年7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24)粤03破申165号】,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惠州市中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4、由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由于公司2023年度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由于公司股票在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于2024年7月2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公司终止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4〕第173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破产重整申请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债权人惠州市中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于2024年1月29日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披露了《关于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决定书》【(2024)粤03破申165号】,决定对洪涛集团启动预重整程序,并且通过公开摇珠的方式指定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24)粤03破申16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识别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根据申请人惠州市中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截至目前,申请人惠州市中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无异议函。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本案中,申请人惠州市中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截至目前,申请人惠州市中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要求,故本院不予受理申请人惠州市中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惠州市中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惠州市中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公司预重整程序自法院不予受理重整申请裁定时自然终止。

2、由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由于公司2023年度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由于公司股票在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于2024年7月2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公司终止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4〕第173号)。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