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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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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4-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4-040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对方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并收到相关受理通知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本次仲裁反请求金额共计人民币207,083,360.7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与株洲北汽公司反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结案,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进事项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驷轩苑(北京)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驷轩苑(海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数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于2024年年初对株洲北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北汽公司”)有关采购合同纠纷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株洲北汽公司返还款项人民币 126,840,000元及支付相关资金占用费用,并支付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司于2024年2月1日收到《DG20240051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株洲北汽公司就本案证据提交问题,已分别于2024年3月12日和4月3日向仲裁委提出延期提交请求,因株洲北汽公司均未按仲裁委指定时间提交证据。仲裁委于2024年5月28日决定本案于2024年6月21日开庭。在开庭审理当天,仲裁委依流程审理了公司的本请求并要求双方补充证据,但因株洲北汽公司提交了答辩意见并称庭后有新证据提交,提出仲裁反请求但未缴纳仲裁费用,仲裁委要求株洲北汽公司庭后两周内提交相应证据和缴纳仲裁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与株洲北汽公司反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了本案代理律师转交的仲裁委发来的《DG20240051号采购合同争议案本请求变更受理通知及反请求受理通知》及株洲北汽公司提交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株洲北汽公司的反请求已缴纳仲裁费。相关仲裁反请求主要内容如下:

反请求申请人:株洲北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反请求被申请人一: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反请求被申请人二:驷轩苑(北京)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反请求被申请人三:驷轩苑(海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反请求被申请人四:深圳数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上述反请求被申请人一至四合称为“反请求被申请人”。

仲裁反请求:

1、请求反请求被申请人共同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6,105,880元。

2、请求反请求被申请人共同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车辆仓储及代管费用 20,337,388.5元。

3、请求反请求被申请人共同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 BJ90 剩余车辆因二次包销所遭受的差价损失180,640,092.25元。

(以上第1、2、3项反请求金额共计:207,083,360.75元)

4、仲裁费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6月,公司与株洲北汽公司签订了《BJ90车辆专营商采购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2022年5月5日,因公司迟延付款5日,株洲北汽公司单方面解除了《BJ90车辆专营商采购合同》并取消了我司对BJ90车型的专营权,时隔近一年后,株洲北汽公司于2023年4月将剩余BJ90车辆包销给他人。在公司提起仲裁请求后,株洲北汽公司向公司主张以前从未主张过的违约金、仓储、代管费用及二次包销差价损失。

三、本次仲裁事项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与株洲北汽公司反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就株洲北汽公司的反请求,公司将收集证据证明株洲北汽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增加本请求的金额。

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结案,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进事项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