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民终52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赖祥兵诉公司及相关董监高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赖祥兵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确认尤夫公司应赔偿赖祥兵损失57,939.22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57,864元,佣金损失17.36 元、印花税损失 57.86 元;2.判令相关董监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赖祥兵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具体情况见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2024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审(2023)浙01民初222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赖祥兵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享有28,990元的债权;
2、颜静刚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翁中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3%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吕彬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赖祥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2024)浙民终526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赖祥兵负担 525 元,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负担 525 元〔翁中华、吕彬、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50 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关于赖祥兵投资损失,按照《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进行执行,公司已在2022年度将其偿债资源提存至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民终526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