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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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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98版)

2024-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8版)

截至本报告摘要(修订稿)签署之日,普凯世纪的控股股东为车天下,直接持有普凯世纪100%股权。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签署之日,普凯世纪的实际控制人为莫天全。

2、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签署之日,普凯世纪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七)一致行动人一一中指宏远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摘要(修订稿)签署之日,中指宏远的控股股东为莫天全,直接持有中指宏远80%股权。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签署之日,中指宏远的实际控制人为莫天全。

2、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签署之日,中指宏远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签署之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莫天全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签署之日,收购人至创天地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169,5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6%。此外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家天下、华居天下、车天下、普凯世杰、普凯世纪、中指宏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4,161,73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29%,因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3.05%的股权,同时南方同正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57%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家天下。

四、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说明

至创天地的主营业务为技术服务及咨询等,至创天地合并口径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如下:

单位:元

注:由于2021-2023年度至创天地所有者权益持续为负,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不能准确反应收购人情况,此处不进行列示。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签署之日,收购人至创天地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签署之日,收购人至创天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签署之日,收购人至创天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收购人实际控制人莫天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八、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形。

第三节 要约收购目的

一、要约收购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及其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莫天全拟通过其控制的至创天地以发出部分要约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20%股份,进一步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强其控制权。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 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2024年7月1日,收购人至创天地股东做出股东决定,同意至创天地与至创天地实际控制人莫天全控制的中指宏远共同以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0.00%,其中至创天地要约收购数量占本次要约收购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0.00%。本次要约收购的价格为7.00元/股,至创天地本次要约收购资金上限不超过107,301,180元。

2024年7月17日,收购人至创天地股东做出股东决定,同意对至创天地于2024年7月1日做出《股东决定》确定的收购方案进行变更,本次要约收购的主体由两家变更为一家,由至创天地单独以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要约收购股份的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0.00%。至创天地本次要约收购的价格为7.00元/股,本次要约收购资金上限不超过214,602,360元,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来源为至创天地合法自筹资金。

三、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签署之日,除本次要约收购之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后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拟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专业机构意见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聘请的专业机构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人:魏硕、沈睟、刘凡、韩文楚、谢维佳

电话:010-88013872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联系人:孟令奇、赵元瑗

电话:010-65890699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关联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签署之日,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已经同意本报告书援引其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中的内容。在其财务顾问报告中,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要约收购已履行目前阶段所能履行的必要批准和授权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收购人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四、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发表的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国浩律所已经同意本报告书援引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在其法律意见书中,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前文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要约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郑重声明:

1、截至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签署之日,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未采取或拟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2、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3、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万里股份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北京至创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莫天全

2024年8月1日